聚众滋事不应该 妨害公务担刑责
意气用事,聚众阻挠公安、交警处理突发事件,并因此付出惨痛代价。日前,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玉素甫、阿布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阿依甫、毛拉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玉素甫、阿布都、阿依甫和毛拉提均系博乐市乌镇村民。2012年9月22日,博乐垦区公安局、博乐市交警队、庆达拉边防派出所干警在依法处理某轧花厂一起因一对夫妇非正常死亡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时,玉素甫等四人因与这对夫妻相识,急于了解事件处理结果,便想通过起哄阻碍干警执行公务的方式推动事情赶快处理。四人商量后,由玉素甫乘混乱夺走交警队干警用于取证的照相机,阿布都、毛拉提向执法干警投掷灭火器、石块等物,阿依甫砸坏警车后窗玻璃,严重阻碍了执法干警依法维护现场秩序和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公务活动,并造成警车及警用器材的损坏。 (苏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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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期徒刑|交警队|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