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应诉南海仲裁的应对之策
国际仲裁法庭针对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出国际仲裁的请求近日任命了仲裁员,目前,仲裁程序已箭在弦上,中国应对各种可能的结果应有何应对之策 郑叶青 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对中国提起的国际仲裁近日又起波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仲裁法庭组成五人仲裁团,那么即便中国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菲律宾也可请求仲裁法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继续作出裁决。 中国政府已于2月19日通过外交途径退回了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至此中国缺席本次南海仲裁的结果已成定局。目前,仲裁程序箭在弦上,中国应对各种可能的结果有何应对之策? 具体分析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要求仲裁法庭认定菲律宾在海洋法公约下享有对南海其邻近区域的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的相关权益;二是要求仲裁法庭认定中国对南海划界的“九段线”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三是要求仲裁法庭认定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只是国际海洋法下的“暗礁”,不能享有领海。此外,要求认定黄岩岛的六个小岛以及永暑礁、华阳礁和赤瓜礁都只能称为国际海洋法下的“岩礁”而非“岛屿”,因此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 按照中国的立场,本次仲裁中最有利的结果是由仲裁庭认定其对菲律宾的各项仲裁请求均无管辖权,因此无法作出任何裁决。中国在管辖权的问题上有着较为充分的抗辩理由。首先,菲律宾的各项仲裁请求均涉及有关岛屿的主权争议,而海洋法公约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能解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各种争端,无法解决主权争议。以菲律宾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例,如果中国享有菲律宾邻近岛屿的主权,那么菲律宾对其邻近区域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所享有的权益自然受到中国主权的限制。如果仲裁法庭无法对根本的主权问题作出判断,那么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的认定自然无从谈起。 其次,中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298条的规定,已明确声明有关中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争议和基于历史的主权诉求不受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中国南海划界的九段线源自中国历史上对该海域和岛屿的传统控制,因此菲律宾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基于历史的划界争议,中国已通过2006年的声明豁免了仲裁法庭对此类争议的管辖权。 此外,中国可以在此次仲裁中充分掌握好时间步骤。涉及海洋划界的仲裁程序通常旷日持久。以最近孟加拉国与印度的海洋划界仲裁为例,自2009年10月孟加拉国提起仲裁,至今仲裁结果仍然遥遥无期。由于菲律宾仲裁请求中的第三项有关美济、西门、黄岩诸岛礁的认定问题需要现场取证,以判断各岛礁是否在高潮时高于水面以及是否能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笔者保守估计此次南海仲裁将会耗时三年以上。如果中国拒绝参与本次仲裁,那不妨在现场取证的问题上掌握好时机与合作方式。只要这些岛礁还在中国的实际控制之下,中国就有能力拒绝仲裁法庭与菲律宾的现场取证。 综上所述,笔者并不担心仲裁法庭会在短时间内作出对中国不利的判决,但更为现实的危险来源于周边各国的连锁反应。日本和越南已多次表示应以国际法解决其与中国的海洋划界问题,如果两国在短期内相继提起针对中国的仲裁请求,中国可能会在海洋法仲裁法庭上成为众矢之的。中国如果坚持缺席此类仲裁,将会丧失影响仲裁结果的宝贵机会。而如果中国积极应诉,则又可能受到不利仲裁结果的约束。比较折中的应对方式是,仅对仲裁法庭的管辖权作有限的抗辩,一旦仲裁进入实质阶段,中国应撤出仲裁并公开否认仲裁法庭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中国对于此次仲裁的消极应对恐怕也是无奈之举。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菲律宾在外交和军事领域上都缺乏和中国抗衡的实力,如果本次仲裁失败,菲律宾没有任何实质损失。但如果仲裁法庭支持了菲律宾任何一项仲裁请求,菲律宾必然会大肆宣扬其在国际海洋法上的重大胜利,将南海问题更加国际化与复杂化。而对于中国来说,南海问题是中国的核心利益,无论是谁都担不起丧权辱国、丢疆失土的沉重责任。哪怕中国在本次仲裁中有99%的胜诉把握,政府和民众也不愿意冒着1%的败诉风险将国家的领土问题交由几个外国人来决定。 此外,中国在此类国际公法仲裁中面临人才匮乏的情形。考虑到此次仲裁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中国可能更倾向于聘请中国本土的律师。但中国自1949年以来,从未以国家身份参与过任何国际法庭或仲裁庭的公法案件,在国际公法领域的实战经验严重不足。随着未来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变化,可以预计中国还会涉及各类国际公法下的诉讼和仲裁。由此看来,中国不但应当重视国际公法的学术研究,也应着力培养本国的国际公法诉讼人才。 |
关键词:菲律宾|国际|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