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还款保证人受“牵连”
3月20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合同引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因借款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该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0年6月,闫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被告杨某等四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该民间借贷担保,双方签订合同一份。还款期限届满,闫某及四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李某起诉四被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调解书生效后3个月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否则按照每日65元承担违约金。 |
关键词:保证人||人民法院|借贷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