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冤假错案法官庭上质询公安
率先改革的北仑法院。 宁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昨日首次实践4名警察出庭 “你们的取证工作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检察官如是问警察。 “你们的陈述前后矛盾。”律师没给警察面子。 “关于侦查取证程序,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官也来“火上浇油”。 ——以上是昨天下午发生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法庭上的一幕,因为一桩陈年盗窃案,4名相关警察身着警服,在100多名同事的旁听下,出庭接受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轮番“盘问”。这是北仑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试行)》自今年2月20日颁布以来首次得到实操,这部由该区法院和检察院联手推出的法规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定为一项制度,受到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此举的完善与推广被认为能有效排除非法证据,预防“张氏叔侄冤案”之类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文、图/本报记者张强 昨天下午1时30分,距离开庭还有半小时,步入北仑区人民法院数字法庭的警察络绎不绝。他们此行的目的不是办案,而是旁听4名同事接受法庭质证。对他们而言,这是一堂严肃的思想教育课,主题是:警察侦查取证必须守规矩。 一只被忽视的带血编织袋 下午2时,法官宣布开庭,36岁的犯罪嫌疑人周某身着囚服走上被告席。这场审判迟到了4年。 2008年8月1日,周某和雷某、杨某潜入一栋农村别墅偷盗,偷得一个金脚镯、一部手机和存放在储蓄罐里的400元硬币。据鉴定,赃款加赃物,总价值约2210元。 虽然涉案金额不大,周某却颇费了一番工夫,在破坏防盗窗的过程中,他划破了左手手指,鲜血溢出,于是他随手捡起一个白色编织袋擦拭伤口,编织袋被染红一大片,最后被他扔在屋外。 屋主回家后发现失窃立马报警,北仑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时任中队长王警官带着技术员韩警官赶到案发现场。他们发现二楼一工艺品上留下了指纹,也发现了屋外带血的编织袋。 很快,通过指纹比对,他们锁定了雷某,25天后,2008年8月26日,雷某被抓获,并于2009年1月6日被判盗窃罪入狱。 然而,那只带血的白色编织袋却遭到了忽视,在雷某伏法的同时,血迹的主人周某逍遥法外。 按照警方的说法,韩警官在案发后第6天(2008年8月7日)把带血编织袋送到了宁波市公安局DNA实验室,后因大意忽视了它的存在,在物证登记表中未提及。 前科人员血样库显威 周某虽然在2008年的盗窃案中躲过了一劫,但他恶习不改,终于在2010年因为一起盗窃案被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0年4月,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周某抽取了血样,他的血样与狱友的血样一道,被送到了“前科人员血样数据库”。 2012年10月8日,周某出狱;可好景不长,才过了2个月,他就又被刑拘了——原来,2012年10月22日,前科人员血样库自动比对成功,终于发现周某是4年前那个编织袋上的血迹的主人。 周某对自己2008年8月1日伙同雷某、杨某入室偷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1月11日,他被正式批捕。 勘察笔录存瑕疵 然而,北仑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勘查笔录存在瑕疵,在2008年8月1日王警官和韩警官作出的犯罪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未记录那个本案的关键物证——带血编织袋。于是,北仑区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勘查笔录存在的这处硬伤作出纠正。 王警官和韩警官翻查电脑,找到了案发当天拍摄的现场照片,其中就有带血编织袋的照片。在补充了相关材料后,警方又于2013年1月13日作出了补充勘查笔录。 法院给周某指派了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作为专业人士,律师不可能看不出原始勘查笔录存在的硬伤,他在法庭上也必然以此为突破口,对检方的指控进行有力的回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提请法院通知相关警察出庭接受质证,以消除辩护人和法官对证据的疑虑。 法庭交锋: 4名警官遭“轮番轰炸” 在昨天的庭审中,2008年8月1日负责现场侦查的韩警官、王警官,接收了带血编织袋的宁波市公安局的王法医,以及此番承办周某涉嫌盗窃案的郑警官先后出庭接受质证,他们的席位与被告人并排,相距只有2米。检察官和被告的辩护律师气势逼人,法官也偶尔“火上浇油”,现场气氛一度变得相当紧张。以下是庭审实录: 检察官:你们的取证工作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韩警官:(描述了现场取证的详细经过)……当时编织袋送检了,没在身边,所以在写现场勘查笔录时忘了记进去,是疏忽。 检察官:过去这么久了,事件经过怎么还能记得这么清楚? 韩警官:当时拍了40张现场照片,都存在电脑里。 律师:补充勘查笔录里说,带血编织袋的照片是2013年1月10日拍的。你们的陈述前后矛盾。 韩警官:是笔误,我们提供的电脑界面图可以证明照片是2008年8月1日当天拍的。 律师:为什么原始勘查笔录里不记录编织袋? 韩警官:当时真是疏忽大意了。 法官:法律对提取证据的时间、在勘查笔录上签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为何不当场就把物证表格做好?(当场做好就不可能把编织袋“疏忽”掉。) 韩警官:现场没有打印条件,只能回单位做。 检察官:韩警官说他疏忽了,你也去了现场,而且是他的中队长,你签字前有没有看勘查笔录? 王警官:我看了,我也疏忽了。 律师:补充勘查笔录里说编织袋的照片是2013年1月10日拍的,这是为什么? 王警官:可能是笔误。 检察官:那个带血的编织袋是什么时候送到宁波市公安局的? 王法医:2008年8月7日。 检察官:为什么2010年就给周某采了血,却直到2012年才比对上? 王法医:因为前几年前科人员积压问题很严重,每年积压八九万人,我们直到去年才把所有前科人员的血样都输入了数据库,其中包括周某的。 检察官:以上质证,可充分说明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虽然侦查人员的工作存在瑕疵,但他们刚才已对这些瑕疵作了详细说明,也作了纠正。我们认为,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予采纳。周某构成盗窃罪,但属于遗漏罪行,而非出狱后重犯,他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周某家里有妻子和8岁的孩子,也望他认真接受改造,痛改前非。 律师:我坚持认为,勘查笔录前后矛盾,不具真实性。周某自始至终如实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合议庭采纳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周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改革意义:准确定位公检法的关系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勇认为,北仑此项改革的背景,是去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 证据有问题公安机关出庭 以往,被告及其律师若在法庭上提出公安机关取证不合法(刑讯逼供等),公安机关只要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宣称自己取证合法,就打发过去了。新刑诉法出台后,被告及其律师可以提出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取证合法性进行证实,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庭接受质询。 但是,侦查人员拒绝出庭接受质证,法院和检察院能怎么办?侦查人员会因此遭到处罚吗?——法律未作规定。北仑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试行)》规定:“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强制其到庭。检察院、法院应当分别就此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司法建议。”做了可行化和制度化改革,是一项进步。 张成勇认为,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问题,会在提起公诉前就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纠正。如果提起公诉,说明检察院本身已经相信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此时再拉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是为了说服被告方和法官。 据了解,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建议我国的司法工作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张成勇对此深表认同,在“侦查中心主义”下,“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直接就把菜吃了”,证据未在法庭上经受充分的检验。 物证扎实避免日后“翻案” 在“侦查中心主义”下,公安机关往往“轻物证,重口供”,侦查人员把大量精力花在想办法撬开疑犯的嘴上,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相比之下,一些国家施行“零口供”,哪怕疑犯始终保持沉默,侦查机关也能利用自己的侦查水平,搜集到足够的客观证据让疑犯伏法。北仑的这项改革,是向“审判中心主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北仑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本报记者,这项改革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好处,公安机关“被迫”把侦查工作做得更踏实,避免日后被“翻案”难堪,检察院在公诉时面临的来自被告方的压力自然也会小很多。 按照业界的说法,目前我国公检法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刘关张”,未来要向“魏蜀吴”互相制约的方向转变。
|
关键词:公安|检察|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