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该不该捕警方须证明
“我真是一时糊涂,才干了糊涂事,我本来以为见不到自己的父母了。”见到专程到自己家回访的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立新,陈某一脸愧疚地说。 “你现在还在取保候审阶段,以后要多和陈哥保持联系。”胡立新提到的“陈哥”是彭州市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陈辉,他是陈某盗窃案的承办人。 据了解,为准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彭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不久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逮捕必要性”证明材料的规定(试行)》,在成都率先建立逮捕必要性暨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陈某就是这一机制的受益者之一。 1997年,陈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0年刑满释放后一直以开四轮车为生,2011年被某村聘为物管。2013年2月,陈某伙同周某盗窃邻居停放在老屋的两副棺材,价值4200元。 由于陈某曾经故意犯罪,根据新刑诉法第79条的规定,对陈某应当逮捕。但办案检察官发现,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一直从事正当职业,表现良好,还被当地政府评为“百佳村民”和“退耕还垦”工作先进个人。本次盗窃数额较小,且案发后已将赃物退还失主,还写了悔罪书,失主也出具了谅解书。根据这些情况,彭州市检察院最终作出不逮捕决定。 在彭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的规定中明确,“对于虽有故意犯罪前科,但本次属过失犯罪、轻刑犯罪,且犯罪后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或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不报请逮捕”。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开志告诉记者,这种规定体现了慎重适用“应当逮捕”的思路。 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公安机关须证明,这是规定的另一亮点。据介绍,新刑诉法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在报请逮捕时须提供逮捕必要性证明材料,侦查人员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往往仅有一句“有逮捕必要”来说明理由,至于是否有必要逮捕,则需要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自行发现。这使得少数办案人员对案件抱着“到侦监部门试一试”的心态,既增加了侦监部门工作量,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报捕时必须说明逮捕必要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无逮捕必要性说明及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将不受理案件。 修改后的刑诉法虽对社会危险性条件作了细化,但在表述上使用了“企图”、“有现实危险”等含义模糊的词语。这造成实践中,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把握过于主观,随意性较大。 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将5类“社会危险性”进一步细化为25种具体情形,同时明确“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为承办人找准逮捕‘坐标’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标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办案中遇到的‘社会危险性’认识分歧难题。”任开志说。 据了解,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彭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380人,建议公安机关不报请逮捕26人,与2011年同期相比,审前羁押率降低5.4%。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对16件公安机关未进行逮捕必要性说明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案件,不予受理,提高了报捕案件质量。 |
关键词:彭州市|市检察院|危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