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制试行两年无错案
得益于上海市检察机关试点推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2012年,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批捕、起诉的刑事案件达历史最高,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追捕人数同比上升111%,追诉人数上升138%;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结率达99.5%,审查逮捕案件审查期限由平均6.5天降至5.4天,办案效率显著提高。该制度试点两年多来,尚未发现一起错案。 所谓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一种基本办案组织制度。根据不同部门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办案需要,遴选出数名主任检察官人选,然后为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检察官、书记员(或检察辅助人员)为助手,组成若干办案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由主任检察官主持,并承担业务指导与管理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由部门负责人直接担任主任检察官办理。其他案件,部门负责人提出的意见仅供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参考。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检察官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主任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主任检察官可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对提交检察长、检委会讨论作出的决定,主任检察官须严格执行。 据介绍,该制度突出了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地位,更加适应司法工作规律,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由主任检察官领衔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金融、知识产权等案件,也进一步提升了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 |
关键词:检察官|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