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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
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世豪 冯永超 2017-05-08 1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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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冯永超 摄

  答记者问:

  记者:我想请问市中院田院长,发布白皮书有什么意义?另外如何解决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田院长回答。

  田永祯院长: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发布白皮书的意义旨在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张家口、生态张家口。白皮书的发布,能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及时准确把握全市行政执法现状和普遍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执法,化解矛盾,预警风险,堵塞漏洞,为保障和促进张家口绿色、生态、发展,为完成三大历史任务、交出两份优异答卷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更好地发挥张家口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出积极贡献。

  田永祯院长:回答第二个问题。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过去行政案件立案是采取审查制,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现在实行登记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律先接受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且规定一次性告知补正。起诉状内容或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补充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当事人拒绝补充或补充仍然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再审理,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为应对立案登记制给行政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市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大对当事人诉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行政审判领域的“立案难”问题,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立案阶段即开始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与指导,确保当事人准确表达诉求、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29件。比上一年同期上升170 %。数据说明行政诉讼立案不难了。

  记者:我想请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另外,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有多少?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哪几类案件?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行政审判庭庭长李立新回答。

  李立新:我先回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问题。2016年,市法院受理案件的总数为28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224人(次),实际出庭应诉105人(次),比2015年出庭应诉1人(次)大幅度提升,表明我市大部分行政机关能够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能够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的意义,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及时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安排人员应诉,基本杜绝了行政机关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的现象。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4年,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院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人(次)尽管比2015年大幅度提升,但有的行政机关仍然存在着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简单应付、出庭不出声、应诉能力不足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等问题。我们建议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此作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自身依法行政水平的契机,确保法定应诉制度的落实。

  第二个问题, 2016年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数为285件,结案数为268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为119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4.40%。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较为集中的行政管理范围分别是:土地、征收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登记、公安行政处罚。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数量近年来呈增加趋势,该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反映出一些地方在征收补偿领域的行政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案件总数在增多,特别是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涉及非法访、非正常访行政拘留案件比较多,但公安机关对上访人进京访的行政拘留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处罚的正当性的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记者:我想请问,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最主要的问题有哪些?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吴义清回答。

  吴义清:一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⑴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进行强制。⑵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使专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⑶不具有法律授权的临时机构或常设机构违法行使有权机关的法定职权。(4)具有行政裁量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违反法律目的。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⑴行政拘留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在北京上访期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事实认定与北京市公安局辖区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有出入。⑵诉讼期间,不能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依据。⑶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案件中,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三是程序违法。⑴执法主体不适格。⑵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陈述申辩权、知情权等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予以保障。⑶程序和行政行为的结果倒置,先做出行政决定,后完善审批程序,片面强调行政效率,案件败诉主要集中在土地行政征收类案件。⑷送达程序不合法,导致送达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⑸法定程序不能严格遵守。

  四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⑴有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掌握不及时,错误选择了应当适用的法律。⑵有的行政机关适用法规或规章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问题。⑶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笼统的适用法律,不能具体到法律规定的条、款、项、目。

  五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 ⑴行政机关怠于、延迟、消极履行法定职责或拒绝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等,或以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此职权推卸本应该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责。⑵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在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较为突出。

  六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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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张家口,法院,白皮书,行政审判

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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