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确督学5项权力:可入校开展问题调查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今日表示,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可行使5项权力:一是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二是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是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五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明确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教育督导条例》颁发后,各地积极落实,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据初步调查,全国现有专职督学约1.76万人、兼职督学约10.38万人,一支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队伍已经建立起来。 近日教育部研究出台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7章31条,包括总则、聘任、责权、监管、培训、考核和附则等。《办法》在《教育督导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督学还应达到的3个要求,并要求督学聘任按照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办法》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主体和兼职督学任期提出了明确要求: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办法》还对专兼职督学的聘任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强调督学应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细化了督学应履行的6项职责,对督学开展工作的条件保障提出明确要求。这6项职责分别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针对当前存在的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经费保障不力、督学职称或职级晋升渠道不顺畅、督学工作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给予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管理:一是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二是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三是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四是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办法》对督学培训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了培训的主体单位。《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二是明确了培训的要求。《办法》规定,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每年参加的集中培训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三是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理论知识、工具应用、业务知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和实践案例等。四是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建立本级督学的培训档案。 《办法》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并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今后将视情组织对各地落实《办法》要求,严格督学聘任,加强督学监管,强化督学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核查。 |
关键词:教育部,督学,问题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