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政法委发红头文件 建议重审案维持有罪判决
政法委红头文件 县政法委文件建议维持有罪判决 相关部门称只是建议非干涉检察院撤诉后公安称案件还在侦办 2013年12月23日,在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同意县检察院撤诉十天后,吴运强终于拿到了不予起诉决定书。 吴运强涉嫌的非法倒卖土地案一直存在诸多程序问题。中国青年报先后刊发《一张违纪款罚单的背后》、《纪委有权收缴民企法人“非法所得”吗》,披露办案人员将200万元追缴的“非法所得”款项打入个人账户。 此案历经反复,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就在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裁定前,当地政法委还行文建议此案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从2003年10月被招商回固始搞教育算起,十年过去了,当初被县政府力捧的投资代表吴运强,如今只想赶快要回自己被追缴的钱和车,再也不敢回家乡投资去了。 政法委红头文件建议维持有罪判决 吴运强本来以为,自己的案子应该不会再有波折了。 吴运强原籍河南固始,十几岁就随兄外出务工,卖菜起家,后来在广东中山创办企业。 2003年,经由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吴运强回到老家创办双语幼儿园。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当地配套政策未跟上,加之经营不善,学校连年亏损,2008年,吴运强将幼儿园协议出让。 2009年年初,幼儿园出让后,门前土地的使用处理上发生了一些纠纷。没过多久,“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罪名就找到了吴运强。2009年8月,他被固始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从广东抓回。 2011年11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6万元。吴运强不服,提起上诉。 因不满办案过程中的种种程序问题,吴运强一度在天涯社区发帖实名举报。 到2013年,一切似乎都在朝好的方向发展。当年7月2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的有罪判决,发回重审。当年9月,警察陈红霞也因办理案件过程中受贿而进入司法程序。 然而在12月,固始县政法委发给信阳市政法委的一份红头文件,让他一下子又紧张了起来。 在这份名为《关于被告人吴运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的报告》中,固始县政法委在没有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以相同的材料,给出了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大相径庭的法律意见。 《报告》认为,吴运强的案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认为“属‘特别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报告》在结尾给重审吴运强案提出两点建议,其一是认为假如判吴运强无罪,“有违基本事实和基本法律规定,并且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必将造成固始县的土地管理形同虚设”,“建议维持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第二点建议为,“如果上级审判机关认为应从多方面考量,建议庭外调解,协商解决”。 固始县维稳办工作人员王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份文件是因为市政法委让县政法委出一份材料说明才起草的,实际上是一份内部文件,对外并没有任何效力。 王峰表示,对于案件如何处理,应该是允许有不同意见表达的,但是对方采纳与否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上级审判机关认为应该判决无罪,那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实际上这个文件也分析到这一点了。” 虽然称是对内文件,但记者获得的这份文件上,信阳市政法委的一位领导将文件批给了市中院的一位领导,希望能“慎重办理”。知情人士称,在文件出台后,政法委还牵头召开了吴运强案的相关协调会。 固始县维稳办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宋健认为,领导批示慎重办理并没有什么问题,“现在不是要防止冤假错案吗?” 不过,与《关于切实防治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强调疑罪从无不同,这份报告是在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建议维持有罪判决。 从回乡投资到深陷刑案 吴运强曾是固始县花大力气招商回来的投资明星,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商人投资兴办了固始县第一家双语幼儿园。县政府当时低价出让给他的土地,最终成为他被调查的源头。 2003年,固始县政府正大力动员在外地的成功商人回家乡投资。 通过广交会,在广东给学校做食堂供应的吴运强结识了县政府的领导,在对方的大力促成下,他决心投资办幼儿园,“当时觉得不能老是买菜,要点面子,就决定做教育,做一家最好的幼儿园,也算是回报家乡”。 2003年12月30日,吴运强代表中山市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客来公司”)与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转让合同,以约4.16万元/亩的价格取得了约6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这一度成为当地重点宣传的新闻,吴运强的大照片还被贴到了固始县最繁华的蓼北路上,装裱在巨大的红色广告牌中——这是当地为鼓励商人回乡投资而设,当地媒体也开始对他这个回乡投资的成功人士作各种专题报道。 按照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共计约250万元应该分三次付清。第一笔是押金,第二笔则是县政府完成“四通一平”之后,第三笔则应该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后。 吴运强缴清押金后,县政府一直没有完成四通一平。吴运强称自己花费了120余万元完成了“四通一平”。最终,吴运强196万元出让金和4万元契税。2004年9月19日,他拿到了土地使用证。 此后,吴运强将其中的数块土地作为股份,分别作价转让给他人,或者用于合作开发,或者用于抵押工程款。这就是事后被检查机关认定的“倒卖土地使用权”。 但按照当初的合同规定,万客来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做其他用途”。 买卖还是入股,这是案件的争议点之一。固始县政法委的红头文件中就表示,虽然吴运强签署的是入股协议,但实质上是买卖合同。依据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吴运强本人和其他相关买卖方的证言。但吴运强本人在采访中一直否认自己是倒卖土地。 而对于当年吴运强与政府签订合同中规定的可以买卖的情况,县政法委先是认为“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条款,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的规定,但政法委并未列出具体涉嫌违反了哪一条规定。 此外,在认定买卖时,偏向于认定有罪的一方,基本都没有提当初政府未完成“四通一平”,而是一味强调吴运强少交了50余万元出让金,因而其对土地的处理过程是非法的。 吴运强告诉记者,当时的县领导明确表示四通一平的花费可以用来抵剩下的约50万元出让金,“不然他们可能给我办证吗?”而记者在土地使用证上看到的土地取得价格,也确实为“196万元”。 信阳中院裁定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但固始县政法委显然不认同这样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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