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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小三”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法院驳回

来源: 河北新闻网 作者: 2013-11-13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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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宽城法院板城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配齐某把丈夫范某和“小三”李某一起告到了法院,向二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最终,板城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的规定判决:被告范某赔偿原告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原告齐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0年9月,原告齐某与被告范某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2005年,被告范某到外地经商,齐某在家照顾公婆和孩子。自2009年起,范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归家,范某的反常行为让齐某起了疑心。2011年齐某发现范某与一名李姓女子同居,范某却拒不承认。齐某提出协议离婚,并向范某索要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是范某却依然拒不承认有了“小三”,拒绝给钱。念着还未成年的儿子,齐某最终放弃索要抚慰金。但让齐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刚刚协议离婚两个月,范某就与李某登记结婚,并很快生育一女。齐某认为前夫和“小三”的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起诉至宽城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范某、李某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范某与婚外异性同居是导致其与原告齐某离婚的主要原因,此案中齐某并无过错,范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原告齐某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原告齐某要求被告范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力义务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力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原告齐某要求作为第三者的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关键词:小三,精神损失费,法院

责任编辑: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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