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被强制医疗
庭审现场。 中山现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去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石某突然持砖头袭击工友,随后被制服。进入看守所后,石某继续无故殴打他人。经鉴定,石某为精神病患者,案发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检察机关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对石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上周对石某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据记者了解,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中山市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凌晨4时持砖突袭室友 去年12月份,55岁的石某来到横栏镇某工厂务工,工友彭某兴与他同住一个宿舍。据彭某兴介绍,在去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熟睡中的他突然感受到强烈的撞击,睁眼则发现石某手持砖头袭击自己的头部,随后彭本能地进行反抗。几翻推搡后,石某把彭某兴推倒在地,再次用砖头将其脸部砸伤。幸而住在隔壁的彭某兴亲属闻声赶到,将石某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彭某兴还回忆,案发当晚他同石某并没有发生矛盾纠纷。石某的工友石某国则证实,案发的前一天石某就有一些异常行为。另据石某的妻子龙某介绍,石某的精神状态确实有些不稳定,家里人都不敢跟他在一屋里睡觉。 案发时处于妄想状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经法院审理认定,去年12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申请人石某在横栏镇某家居照明配套厂宿舍409房内,无故持砖头打伤被害人彭某兴的头部面部属实。此外,石某在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继续无故殴打、辱骂他人,行为异常。后经鉴定,被害人彭某兴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及左侧上颌窦前外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而被申请人石某案发时处于幻觉妄想状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由专业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石某实施暴力行为,致1人轻伤,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法应予以强制医疗。因此,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对石某强制医疗予以准许。 此外,在庭审时,石某的妻子、女儿曾提出,由于女儿已经嫁到了温州,从方便家人照顾被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家属向合议庭请求将被申请人带回家乡自行治疗、看管。公诉机关则认为,家属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难以保证被申请人回家治疗期间不发生危害社会的事情,建议被申请人留在中山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法院在判决时指出,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为精神病医院等专业医疗机构,且专业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有利于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故申请人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遂决定对被申请人石某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 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艺明向记者表示:“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一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侧重保护公共安全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同时也可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兼顾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使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得到较好落实,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法院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对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据悉,决定强制医疗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链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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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