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给五人骗租12万 被告人称想借此要挟父亲
人民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赵艳红张雨)北京市朝阳法院今日09:30公开开庭审理“一房租给五人骗房租12万”一案。 被告人李任,男,1984年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李任于2012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南里小区,先后与被害人邢某、杨某、季某、李某、武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将柳芳南里小区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五人,骗取五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后投案自首。 李任当庭表示,当初一方面是缺钱做生意,一方面是想借此要挟自己的父亲。母亲2003年去世了,后妈也有一个孩子。他跟后妈关系不好,对父亲有看法。刚开始想着把房子租出去,搬到媳妇天津娘家去住。后来就想着多租几个人,给父亲找麻烦。想着租房的人会去找父亲,由父亲来还这笔钱。说到这儿,李任声音哽咽,表示非常后悔。 检方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李任,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指出:犯罪嫌疑人李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体方面,李任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李任向多名被害人出租同一房屋,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属于自首并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3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指出:被告人犯罪后自首,自首后积极退赃。自首后第三天,其父就将钱款全部退回给受害人,可见其退赔诚意。被告人始终供述其向父亲借钱未果,而采取这种方法,最终目的是让父亲还钱。从其主观动机来看,本案被告人不是直接故意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间接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区别于其他情形的诈骗罪,应认定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此外,被告人的母亲死于非典灾难,其父亲再婚,被告人缺乏家庭温暖,敌视父亲,加之法律观念淡薄,误以为能以此来整治父亲。且家中尚有1岁幼女喃喃盼望父亲早日回家。纵观全案,被告人虽有犯罪行为,但其具备法定减轻情节和许多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态度是好的。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李任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可以得出一些启示:租房子时,不要提前一次交清全年的租金,避免造成严重损失。 李任父亲庭外接受采访时表示:儿子母亲在非典中去世了,对他打击比较大。平时跟儿子沟通比较少。儿子是在赌气。当时碰巧自己在国外,回国后才知道儿子出了事情。 |
关键词:被告人|被害人|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