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本报记者朱宁宁 稿酬纳税改革是第七次个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16年初,中国作协权保办曾委托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及财税法委员会开展“稿酬缴纳个税立法建议”的课题研究,希望从财税法的专业角度展开调研,形成关于稿酬所得个税缴纳改革的立法建议。在这个课题组中,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担任了首席顾问。 施正文介绍,当前我国的作家群体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是具有稳定工作岗位的作家,这类作家既有工资收入,又有稿酬收入,但数量正在逐渐减少;另一类则是没有稳定工作岗位的作家,单纯依靠稿酬为生,这类所占数量非常庞大,他们经济来源单一、收入较低,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应当说,此次个税法修改将稿酬纳入到综合所得中,会对不同的作家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一些小作家来说,可能是利好,属于此次减税的对象。因为综合税收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相比现在的800元有很大的提高。此外,由于小作家的收入往往达不到累进税率中的高税率,更大可能性是享受3%的低税率,这也远低于目前14%的稿酬税率。而商业性作家,比如一些网络小说作家等,他们因为收入较高,实行综合计税和累进税率后,税赋就会相应增加。”施正文说。 在施正文看来,目前个税修正案草案有关稿酬的内容是迈向现代税收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但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还可以更加合理。具体而言,对稿酬部分,应当予以更多的优惠。但如果实行优惠,就必须作出区分,否则就很不合理。 “比如,网络畅销小说实际上就是商业娱乐消遣,已经不是文学创作。这种纯商业性娱乐性、没有文学价值的稿酬收入,无需再让其享有税收优惠。而公益性文学创作理应享受该有的优惠。”施正文建议,对于稿酬,首先应当保留原来扣减30%的优惠政策,通过减征这种税收优惠方式加以延续。比如,稿酬10万元,那么应按照70%即7万元计税。虽然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原来的减征变为现在的减计收入,但效果是一样的。 其次,进行必要的经营性成本扣除。为了保证真实有效,降低征管难度,成本扣除将统一按照20%的比例进行。“这种成本扣除不仅限于稿酬,也应当同样适用于此次被纳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比如,一项专利可能卖了100万元,但是投入就要80多万元。那就应当在扣除经营性成本的基础上,以20万元为基数进行缴税。之后,再进行每年6万元的起征点扣除。”施正文举例说,一位作家每年有10万元工资收入,还有一笔10万元的稿酬,此外再没有其他收入。那么首先要将他的稿酬扣除20%成本,即变为8万元,再与工资收入合并再扣除每年6万元免征额,最后按照年收入共12万元进行纳税。 除了这两项扣除,施正文认为,将来还应对稿酬有额外的优惠,即继续享受70%的优惠。仍以10万元稿酬为例,先是享受70%优惠,即7万元,再扣除掉20%成本,最终按照5.6万元计算纳税。 “但也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享受完各种扣减之后,稿酬并入综合收入所得,将适用累进税率制,最高可达45%,比照目前稿酬14%的税率,显然高了很多。这就存在一个临界点的问题。”施正文说。 此外,施正文还特别提到,公益性非常强、文学价值很高、为国家作出贡献而市场需求不大的作家,要对其进行特殊的优惠。“比如,一个作家花费5年时间完成一部作品,但稿酬如在一年进行累计,那就极有可能税率会变高。现行的稿酬税率是14%,但如果实行累进税率,很有可能高于14%,这对他就很不利。” 解决这个问题,施正文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将稿酬分摊到几年中降低累进税率。即通过规定一个固定的年限,比如3年,进行分摊。“这样,30万元稿酬就可以分摊到3年里计算,按照每年10万元来计税。” “总之,个税法修改就是要把合理的部分保留下来,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及时调整。”施正文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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