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上起步较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 国际上现有的巨灾保险,有专门针对某一种灾害的,如美国洪水保险、加州地震保险等;也有承保多项巨灾的,如法国自然灾害保险、挪威自然灾害保险、西班牙巨灾保险等。 西班牙的巨灾保障,1990年以前一直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自1990年起,确立了以西班牙赔偿联合会为核心的巨灾保险制度。西班牙的巨灾保险,承保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暴乱、战乱等人为灾害,其保险不仅赔偿财产损失,还赔偿人身伤亡损害。 挪威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依据《自然灾害保险法》和《自然灾害共保规制》构建的,主要通过自然灾害基金进行商业化运营。其巨灾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五种自然灾害。 法国于1982年通过了《自然巨灾补偿制度》,依靠这部法律确立了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雪灾等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包含在内。 1966年,日本出台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并且成立了专门的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以地震、火山爆发、海啸为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的损害都在其承保范围之内。 新西兰1944年制定了《地震与战争损害法》,建立起了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1995年新西兰通过了《地震委员会法》,地震委员会专门管理地震保险事务,其承保范围包括因地震、海啸、地层滑动、火山喷发及地热等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包括住宅和家庭财产。 冰岛于1975年出台了《巨灾保险法》及其修正案,承保范围包括洪水、地震、火山喷发、雪灾、滑坡等引起的所有灾害。 土耳其在2000年出台了《强制地震保险法令》,并且设立了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该基金得到了世界银行的资助。土耳其巨灾保险的承保风险仅为地震险,承保范围包括地震以及地震所引发的火灾、爆炸、滑坡等。 英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以洪水保险为名,2002年英国保险协会公布了《洪水保险供给准则》。英国的巨灾保险承保范围广泛,所有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如洪水、风暴等都在承保范围之内。 巨灾保险的费率种类 目前实施巨灾保险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其保险费率厘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就是在全国或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不加区分地实行同一费率。它主要适用于国土面积小、险种单一的国家,如西班牙、法国、挪威等国。实行这种费率,可以减少勘测、精算专家聘请等方面的成本,简化流程和手续。 西班牙全国执行统一的费率标准,具体费率因保险标的的用途和性质不同而异,如住宅风险的费率为0.009%,商业风险的费率为0.018%,工业风险的费率为0.025%,公共设施风险费率为0.034%。挪威的自然灾害保险在全国实行单一费率,目前是0.1%。法国采用全国统一的费率标准,费率与地区风险高低无关,一般为基础保费的规定比例。个人财产保险合同、职业财产保险、农业财产保险或经营损失保险合同等的比率一般是合同保费的12%。 差别费率。这种费率是根据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出不同的费率标准,高风险地区相应地实行高费率制,低风险地区相应地实行低费率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日本地震保险、土耳其地震保险和美国洪水保险、新西兰的地震保险都采用了差别费率的方式。 日本的地震保险是最为典型的差别费率保险,坚持“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日本地震保险法依地震的危险等级将全国划分为四个区域,依构造的条件将建筑物分为木质结构和非木质结构。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将房屋分为木质结构、非木质结构和改良后的木质结构三类。作以上区分,旨在便于确定差别费率。 日本还将地震保险费率分为两种,即基本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动产的抗震能力强弱而确定的费率,可以鼓励被保险人采取以自我保障的方式提高不动产的抗震能力。日本还对采取房屋加固措施的居民实行补贴费率的政策。 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法》和《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并根据二者的精神制作了洪水风险图,将500年一遇的洪水淹没的范围设定为洪泛区,将100年一遇的洪水设定为洪水保险区域的基准洪水,然后依据洪水风险图来确定特定区域内的洪水保险费率。美国又将保险费率区分为精算费率和贴补费率,精算费率适用于基准洪水区以外的居民,以及在制作洪水保险费率图之后建造和改建房屋的居民。 美国的补贴费率有灾前补贴费率和灾后救济两种,对洪泛区的建筑物基于补贴费率,洪泛区民众的保费仅相当于精算费率的40%。灾害救济就是当灾害发生后直接给予钱款和物质的支持,助其重建,也有通过向巨灾保险基金补足资金的方式实现补贴,佛罗里达飓风保险还对优质建筑物给予费率优惠,改进防风窗板的给予3%-7%的费率优惠。 土耳其地震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基础费率根据各地“地震区域、土地和建筑物结构的风险类别”厘定。 新西兰的地震保险按照地震风险的程度不同将全国划分为315个区域,在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强度、高度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后,将费率设定在0.1%至0.5%之间。 巨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对于巨灾指数保险的基金而言,其来源对于基金的长久维持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基金的来源可以分为成立时的初始资金来源和运行中的资金来源两个方面。 初始资金来源。就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巨灾保险基金的初始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完全由政府出资;第二类是完全由保险公司出资,靠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第三类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 运行中的资金来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资金来源与初始资金来源相比,更具多样性,基金来源为保费收入、政府拨款、国内外再保险投入、投资收入、储备金、捐赠所得等。在一些强制实行巨灾保险的国家和半强制实行巨灾保险的国家,保费收入是巨灾保险基金运行的主要支撑力量。比如,挪威自然灾害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共同构成,政府的参与程度很低。而在一些非强制实行巨灾保险的国家或者地区,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中其他形式的收入较多。例如,美国洪水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保单收入、政府拨款、投资红利及临时性的财政借贷。有的地区地震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于初始基金、住宅地震保险费、资金运营收益、贷款和其他收入,由政府提供担保。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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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巨 保险法 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