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协同推进
今年3月7日上午,在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时,嘱托广东要“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国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以下简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习总书记对广东提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明确要求,为广东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和建议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更全面更高的要求。 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明确要求,广东省委已经提出“努力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的工作目标。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尤其是要在以下十个方面下苦功夫,真正做到: (一)崇尚法治全民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法治政府重在公域之治,法治社会则重在私域之治。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在于推动全民全社会崇尚法治、厉行法治。必须做到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相一致的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法治规律,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将法治方式融入到每个公民学习、工作、生活当中,让守法者一路绿灯,违法者寸步难行。 (二)法律法规完善化。良法善治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自颁布民法总则后,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新阶层、新业态、新媒体等不断演进,社会领域法律的覆盖面仍需拓展:如社会组织、基因工程、网购、共享经济、拼车、代驾、无人机等。社会领域立法还须进一步完善:如建立规范的财产权体系;设计完善的税收体系;构建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应适时制定涉及民生方面的地方法规。同时,要进一步重视社会自治规范、民间契约、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则、团体章程、员工守则等“软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三)行政行为法定化。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依法行政就是要坚持“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要定位在“有限政府”范围。要科学理性地明晰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组织、自治组织的事权边界,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建设职能,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社会主体、公民三者协调互动的法治社会建设格局,权力被有效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 (四)司法公正常态化。司法公平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体司法人员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绝对忠诚,同时也迫切需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通过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人民陪审员制度、错案问责追究制等准入机制和制衡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同时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管、社会监督,从制度和体制机制上确保司法机关涉法活动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加“法治”的获得感。 (五)社会治理现代化。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是一字之别,但反映了执政者理念上的现代化,是一大文明进步。社会治理必须“法”字当头、文明施“治”,建立权责统一的关系构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要特别注重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要充分吸收和运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和科技现代化建设成果,积极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向社会治理领域拓展。 (六)法律服务完备化。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要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满足社会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要推动法律服务领域全面均衡发展,培育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健全司法鉴定制度;要完善法律服务的政策支持,为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便利与保障;要依法加强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和法律服务行为的监管,维护法律服务的良好秩序。 (七)遇事找法常规化。公民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也是法治社会的维护者,更是法治社会直接的受益者。要教育和引导公民自觉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法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常态思维和常规方式,真正形成人与人之间守法、诚信、平等、有序,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社会氛围。 (八)社会组织规范化。各类社团、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要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或条例,规制好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使之依法、规范、有序、高效运作;要引导社会组织坚持正确的办团办会方向,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并担当起社会责任;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第三方”优势和“中立”性质,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承接、承办好政府退出的职能。 (九)基层自治制度化。基层自治组织分布面广,与社会和群众的接触最为直接,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源头和重点。应当完善和激活基层自治组织制度、机制,使之沿着法制的轨道自主管理事务,做好服务。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厂企法务团队、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等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治村(居)、依法治企、依法治校、法治教育、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十)法治德治协同化。法治与德治协同推进、相得益彰是法治中国伟大实践中的创新和发展。德治的主要标志是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励志家训、公序良俗等有广泛的认同感和普遍的遵循度。进一步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德治的教化作用,努力构建尚法崇德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同时,应当大力弘扬法治文化,以法治文化引领和彰显法治德治协同化的更佳效果。 |
关键词:法治社会 法律服务 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