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实行滨海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
本报北京2月7日讯记者蔡岩红为有效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国家海洋局近日公布了编制的《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国家实行滨海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批确定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名录和面积,使重点保护滨海湿地面积到2020年占全国滨海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50%。 办法提出,滨海湿地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分级管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滨海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开展补偿试点。 办法明确,根据滨海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滨海湿地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和其他滨海湿地,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又分为国家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和地方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国家海洋局制定国家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划定标准,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名录。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划定标准,发布地方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名录。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划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滨海湿地:某一生物地理区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滨海湿地;处于各类国家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滨海湿地;处于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候鸟关键栖息地、重要海岛范围内的滨海湿地;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连通、防灾减灾等重要生态价值的滨海湿地。 办法要求,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以及纳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方式,对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加以保护。禁止擅自占用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填、永久性截断水源、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破坏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滨海湿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利用滨海湿地的行为。对于未经批准将滨海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者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对无法恢复和重建的,责任者应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滨海湿地面积、滨海湿地保护率、滨海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
关键词:滨海 湿地 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