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法制频道 >> 滚动新闻

为儿买房非抚养义务不算夫妻债务

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作者: 2018-02-05 09:10:02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最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要“共债共签”,而冯女士向陈某借款时,与蒋某处于离婚期间,借款事宜并没有征得其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同时,陈某与蒋某并不认识,双方也无借贷合意。

  此外,冯女士为儿子购房也属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冯女士单方向陈某借款不构成家事代理。同时,冯女士为其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其向陈某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并未因此增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还认为,冯女士在婚姻关系面临解体之际向陈某举债,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增加蒋某负担,主观上存在恶意。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女士 冯 陈

责任编辑:张冲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