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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复制6000张超市购物卡实施盗窃 涉案金额超4100万元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2018-01-19 14: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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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正在研讨案情张宪江摄

  他是别人眼中的“宅男”“电脑高手”,却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先后730次远程入侵超市购物卡信息系统,对6000多张购物卡实施“满额复制”,最终导致超市4100多万元巨额损失。他的背后,还有关系错综复杂的“搭档”们——2名“同事”、1名“销赃者”、1名“铁杆内应”,1名“贪女友”……

  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的文述龙、赵强、韩波、高夫军、麻霖、胡桃6人团伙盗窃系列案宣判,6名被告人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以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

  1月15日,该案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李松义、张翠松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手段特殊的盗窃案。

   “复制”得逞寻“内应”

  文述龙是一名来自甘肃的“85后”,虽然只有高中文化,但在电脑培训班接受过培训,是同事眼中的“电脑高手”。他先后在某连锁超市河北省廊坊市一家门店、北京某集团花园路门店(下称花园路店)信息部门担任过技术员。他的这个“优点”被“好哥们儿”、北京人麻霖相中。

  麻霖也曾在花园路店工作过。2015年前后,因嫌工资低而辞职,后应聘到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个小型超市,在那里他遇到了前同事文述龙。小超市的工资,依然没能达到他们的预期。而这家超市和某连锁超市使用的是同一个购物卡信息系统,于是,他们很快将“歪脑筋”动到了老东家——某连锁超市身上。

  考虑到文述龙最熟悉老东家的购物卡信息系统,二人预谋:以侵入某连锁超市计算机系统中“美通卡数据库”,以修改数据的方式对消费后的卡实行“满额复制”,从而实施盗窃“迅速致富”。

  为掌握这门“技术”,麻霖买来一些美通卡,给文述龙试验。不久,文述龙掌握了入侵超市购物卡系统、复制购物卡的犯罪手法。文述龙的这个所谓“技术”,需要在犯罪对象(某连锁超市信息部)的一台电脑上安装相关软件,同时保证在作案当天夜里不关机。这需要该连锁超市信息部有一个“内应”。

  为找“内应”,麻霖出面,找到了曾在花园路店信息部工作过、后来调去某连锁超市总部信息部工作的赵强。当时赵强已经辞职,对麻霖入伙发财的邀请很快同意,并承诺去之前在总部信息部的老部下中找“内应”。

  2015年9月,几经寻觅,赵强终于找到了一名“内应”、时任某连锁超市总部信息部维护员的韩波,以每月5000元的好处费收买了韩波。此后,韩波满足了麻霖、文述龙、赵强等人提出的几乎所有犯罪需求。

  三个团伙逐渐形成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麻霖、赵强等人在该连锁超市旗下的一些门店先后消费200多万元用于购买美通卡,让文述龙“满额复制”后,再分散到该超市花园路店、丰台区万源店等门店大量购买花生油、茅台酒等反复消费。

  为实现销赃变现,麻霖等人又纠集了一名来自安徽的小商贩高夫军。刚开始,麻霖等人只是将批量购买的赃物,低价处理给高夫军,高从低买高卖中赚取差价。2015年7月,高夫军在得知麻霖、赵强等人使用上述方式盗窃后,也参与进来。

  然而,犯罪团伙内部并不稳定。文述龙偏于技术,麻霖在团伙中负责买卡,带赵强、高夫军“进货”,事后“分钱”。麻霖虽号称“平分”,但文述龙、赵强都觉得麻霖给他们“分钱少”。

  2015年7月,文述龙将盗窃内幕告诉了女友、河北女孩胡桃。刚开始,文述龙给她钱买卡,后来,胡桃开始从卡贩子处大量购买美通卡,然后在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某连锁超市、玉蜓桥附近的某连锁超市等地“消费变现”。自此,“第二团伙”正式组合。

  胡桃基本买名烟好酒,售给回收商贩。胡桃特别贪婪,前后用100多万元购买购物卡,最多的让文述龙复制十几次,而文述龙对于自己共计730多次的入侵系统复制美通卡早已麻木。最终,胡桃在文述龙的帮助下,犯罪数额高达3100余万元,销赃后从中获利达2600万元左右。

  另一个觉得“分钱少”的,是“内应”韩波。时间久了,韩波觉得文述龙和他联系,让他夜里开机的次数比较多,而且从言谈举止看,感觉赵强、麻霖他们“发财”了。于是,他提出增加酬金,被麻霖拒绝了。他又去找赵强,赵强建议他买一些美通卡,给文述龙来复制。于是,从第一个月2万元美通卡复制一次开始,韩波开始多次买卡让文述龙复制;而“中间人”赵强也从中夹带了同等数额的美通卡,让文述龙复制。二人在购买苹果手机等分别销赃牟利40万元左右之后,给文述龙分赃30万元左右。

  自此,三个“盗窃团伙”形成相对独立的犯罪模式,围绕文述龙的“入侵复制”、韩波的“内应”,连锁超市公司价值4100余万元的财物被盗。

  小票牵出盗窃大案

  犯罪获利后,麻霖、赵强分别在北京某商住小区购买了一套公寓,并用复制的卡订购了豪华家电。胡桃则大肆挥霍——在廊坊某高档小区购买三套房产、邀闺蜜坐飞机去异地美容……这伙人的猖獗犯罪,终于引起连锁超市注意。

  2016年4月,该超市财务部门巡视门店时发现了一些超长购物小票,发现都是用美通卡购物的,输入卡号后,发现属于“超面额”消费。之后不久,超市内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最终发现集团美通卡数据库中,存在被复制的卡高达6000多张,其财产损失高达4100余万元。于是,集团紧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立即报案。

  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当文述龙先后数次试图远程登录连锁超市美通卡数据库系统均告失败的时候,他预感犯罪即将败露。很快,在超市相关门店监控录像、有关员工的证实下,赵强落网,随后韩波、文述龙一一落网。麻霖、胡桃潜逃。

  2016年6月8日,高夫军在老家安徽被抓获。然而,在侦查初期,因高夫军一直拒不认罪,证据不足,高夫军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日,麻霖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6年9月,这起涉多人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有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案件,被移送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该院高度重视,指派公诉部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李松义、细致认真的年轻检察官张翠松组成办案组审查案件。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组深入把握案情,透析全案事实,细化取证要求,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调取、完善证据体系。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对高夫军犯罪客观证据的调查上。

  高夫军坚称不知道麻霖等人购物用的是复制卡。然而一些证据显示高夫军知情,比如办案组分别从麻霖、赵强那里得到一个细节:高夫军说原来运货的“小面”没有空调、太小,他想换一个别克GL8,麻霖嫌贵,最后帮他换了一辆东风风行,办案组取证核实了这一点;一张购物小票中有一个拉杆箱,麻霖、赵强分别在接受讯问时告诉检察官,那年“五一”,高夫军回老家需要一个拉杆箱,顺便给他买的。

  最终让二位检察官坚信高夫军应予逮捕的,是一个重要证据。在专业司法审计人员的帮助下,办案组审查了麻霖、赵强等人消费过的复制卡全部记录,发现在石景山区一家门店,高夫军曾经以会员身份用10万元新卡买过一批花生油。而几天后,这批卡又被复制后,在海淀区一家分店被麻霖等人再次消费。

  2017年3月22日,办案组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移送该院审查逮捕部门,将高夫军批准逮捕。

  被告人一审获罪

  办案组严格审查案件,积极发挥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办案组的督促下,2017年5月,胡桃被缉拿归案。

  原来,胡桃为了能从通缉名单中逃脱,四处找关系,结果遇到一个自称“中央有人”的骗子张贺(化名,在逃),被骗去100万元、两辆奔驰小轿车。在东躲西藏的过程中,胡桃被抓获。

  侦查之初,侦查机关认定的这起团伙盗窃案件的盗窃数额为92万余元。虽然冻结了胡桃名下的1000余万元存款、查到她的三套房产,但也难以认定为犯罪所得。

  检察官张翠松、李松义反复调研、几经讨论,最终以“导卡”原理,引导司法审计人员调取了关键证据,认定了被告人们用复制的卡“超面额消费”的4100余万元。所谓“导卡”,即麻霖等人在用复制卡批量消费时,总会剩下一些卡上有余额,他们会在使用下一批新复制的卡前,将上一批次中有“余额”的这些卡再用一次。据此,再从麻霖等人订购电器的小票消费记录、高夫军销赃中提供给零售商的购物小票等记录,“按图索骥”,最终锁定了6000多张被复制消费的购物卡,认定犯罪金额4100余万元,获一审法院支持。

  高夫军一直都拒绝认罪,对两位公诉人而言,高夫军的庭审支持公诉难度加大。时至今日,二位检察官依然记得庭审质证中的一个关键情节——

  “2015年7月,你用美通卡以会员身份在石景山区某连锁超市西黄村二店消费过吧?卡是哪里来的?”庭上,检察官问高夫军。

  “卡是我在私人手里买的,买了10万。”高夫军说。

  “几折买的?”检察官问。

  “9.4折。”高夫军说。

  “你用卡买了什么?花了多少钱?”检察官问。

  “我买了100多箱鲁花花生油。139.9元一桶买的,买了400多桶,油都卖了,126元卖的。”高夫军说。

  “9.4折买卡,9.2折卖货,你的目的是什么?”对检察官这一质问,高夫军哑口无言。

  当检察官质证说:“这批卡既然是你买的,你说对麻霖他们复制卡不知情,为什么在你消费2天后,这批卡却被麻霖复制,并在朝阳区另一家某连锁超市门店重复消费了?”

  高夫军有些紧张地回答:“我10元一张卖给麻霖的。”

  在庭审交叉讯问中,检察官问文述龙:在美通卡初始信息不给他的情况下,余额变动后的旧卡能否复制?文述龙当即表示“我不会”。麻霖也否认曾从高夫军处买过100张废弃的美通卡。

  最终,法院判决亦认定文述龙参与盗窃财物价值4100余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胡桃参与盗窃财物价值31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韩波参与盗窃财物价值37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高夫军参与盗窃财物价值82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麻霖参与盗窃财物价值840余万元,且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强参与盗窃财物价值87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记者发稿前,文述龙、赵强、高夫军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关键词:盗窃,购物卡

责任编辑: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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