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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名企业系巧合?引起误认涉不正当竞争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2017-04-27 09: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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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名企业系巧合?引起误认涉不正当竞争。
重名企业系巧合?引起误认涉不正当竞争。

  长城网4月26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对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发布2016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其中,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亚宝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警醒我们,企业名称中的知名字号也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提醒市场主体在起名时,应注意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认,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亚宝药业集团系于1999年1月6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医药领域。“亚宝”图样注册商标注册于1997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各种药品。亚宝药业集团目前为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亚宝”商标曾被多次评为山西省著名商标。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亚宝药业集团使用在有关药品上的的“亚宝”商标为驰名商标。河北亚宝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也为医药领域。

  河北亚宝公司在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外包装袋正反面均使用同一字号、字体标明了河北亚宝公司全称“河北亚宝药业有限公司”。亚宝药业集团认为河北亚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河北亚宝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亚宝”字号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亚宝”既是字号又是商标,“亚宝”商标的知名度同时也是“亚宝”字号的知名度。亚宝药业集团提供的“亚宝”商标及字号知名度的证据足以认定河北亚宝公司成立之前亚宝药业集团的“亚宝”字号在国内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亚宝”字号在国内医药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河北亚宝公司注册“亚宝”字号具有攀附亚宝药业集团“亚宝”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具有不正当性。

  虽然河北亚宝公司与亚宝药业集团经营的药品的具体种类不同,但都属于药品,所涉行业均为医药行业。在河北亚宝公司2013年注册时,亚宝药业集团的“亚宝”商标及字号在国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华北地区是亚宝药业集团的一个非常大的市场,而河北亚宝公司恰恰是在河北进行的注册。

  河北亚宝公司使用“亚宝”字号会使消费者对河北亚宝公司与亚宝药业集团之间的关系产生一定联想,认为二者之间可能存在投资或合作关系,进而认为河北亚宝公司的商品与亚宝药业集团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因此,河北亚宝公司擅自使用亚宝药业集团的知名字号,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河北亚宝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亚宝”字号。

  【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企业名称中的知名字号也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提醒市场主体在起名时,应注意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认,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名称权具有区别企业主体的功能,正确使用企业名称权可以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区分不同市场主体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通过本案可知,不仅企业的全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而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市场主体故意攀附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字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对方企业的利益,而且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更有可能造成知名字号商誉的损害,故法院应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在起名时,也应避免使用其他企业所拥有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建立自己的企业字号,通过自己的努力,增加自己企业字号的商业价值。

关键词:以案释法,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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