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捍卫个人信息安全有了法律后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经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于4月17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在当今社会的多个场合都会被要求提供,但同时却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来予以明确的保护。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如何更好地被保护? 对此,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民法总则审议通过前,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曾两次提交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的建议。 施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写入其中,正面回应了全国人民对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为捍卫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后盾。 施杰认为,关于此规定,应当从三个角度来进行理解: 任何组织和个人想要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比如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或者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他人个人信息则属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的行为; 在合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之后,应当确保他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个人信息被泄露也是属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的行为; 在合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之后,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非法使用、加工、传输、买卖、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关键词:检察院,公诉,公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