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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维权无道惹官司 讨债不成反获刑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戴佳瑶 子唐 韩晓寒 2017-04-14 1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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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4月12日讯(戴佳瑶 子唐 记者 韩晓寒)维权要有道,讨债要合法,一念之差就有可能犯罪。近日,石家庄正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王某与原告朱某债务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人因非法拘禁罪获刑。

  据王乙等人交代,被告人王甲、张某因与原告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欠王甲和张某一万块钱却凭空消失了。张某作为担保人,为他垫付3500元并且每天忍受王甲的催债。2013年1月26日17时许,张某在正定协和医院附近碰到了朱某,便将朱某强行带至正定县某浴都包间内,叫来被告人王乙,在包间内王甲、张某、王乙对朱某实施殴打。后来朱某分别被转移至王乙租住处和正定县汽车站某宾馆内。当天晚上21时许,王甲找来刘某,和王乙一起看守朱某,直至1月27日14时公安机关将朱某解救出来。

  为了认定上述事实,公诉人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甲、张某、王乙、刘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告人张某、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动机,实施了将被害人朱某非法限制在一定场所持续了较长时间的行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在此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纠纷发生后如何处理,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处理方式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不同,有的采取非法的手段,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关键词:维权,讨债,获刑

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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