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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6月1日起实施
禁止携带七大类物品 不文明行为将被拒绝乘车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俐验 2017-04-10 09: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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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召开《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刘俐验 摄

  长城网石家庄4月7日讯(记者 刘俐验)4月7日,石家庄市召开《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3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共七章,七十九条。内容涵盖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区与设施保护、运营管理、安全应急、法律责任等方面。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试运营;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列车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提示等信息公布于车站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列车因故延误或推迟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和文明提示语。

  根据《条例》规定,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相关规定,接受、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卡)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车票(卡)、持无效车票(卡)、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六)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

  (七)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禁止进站的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公告。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影响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骑(滑)代步工具;

  (四)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六)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七)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八)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九)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

  (十)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遮盖、污损、擅自移动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交通设施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强行上下车;

  (六)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七)擅自进入司机室、轨道、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推挤或损坏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列车等;

  (九)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

  (十)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十一)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乘客应当正确使用电扶梯、自动售检票机等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附件:《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关键词: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乘客

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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