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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男子不到庭致自利受损 法院提起再审公正调处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刘俐验 2017-02-28 16: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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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2月23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刘俐验)2月22日,井陉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庭前成功调解一起因当事人拒不到庭缺席判决,致其自身利益受损申请再审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纠错改正,双方达成了协议,为其挽回了3万多元经济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1年10月15日,井陉某运输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陶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3年10月11日止,陶某租赁该公司YG180-7永工牌挖掘机一台,总租金19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设备交付陶某。合同到期后,该公司财务记录显示,陶某未按约支付租金,尚欠租金38697元未付,向陶某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随后,法院传唤双方到庭审理,可陶某认为自己已经还清了租赁费,到不到庭无所谓,便拒不到庭,也不提供还款证据。

  在此情况下,2015年8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陶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井陉某运输公司38697元。陶某收到判决书后,既没上诉,也不偿还欠款。井陉某运输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对陶某强制执行。2016年5月17日,执行法官经过查询陶某的银行存款,赶赴安徽省怀远县扣划了其妻子12900元,这才引起陶某的重视,随即行程一千多公里来到井陉法院审监庭进行申诉,说自己的租金已经还清,并提供了还款证据。

  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研究,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2月22日,审监庭庭长赵北方通过组织井陉某运输公司和陶某双方进行对账,发现陶某的欠款的确已经还清,问题出在某公司财务管理上存有疏漏,收款员收到陶某的打款没有上交财务所致。于是,经过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原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84元由陶某承担。陶某对法院办案公正非常满意,临走时一再表示感谢。

  法官提示: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必须按时到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到庭,否则,失去法庭辩论的机会,缺席判决,容易给自己造成权益受损,难以得到维护。同时,企业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防止被人钻空子,遭受损失,在诉讼中造成被动。

关键词:法庭,缺席,租赁合同,判决

责任编辑:刘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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