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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后,请莫让“流血”的英雄再“流泪”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2017-04-14 1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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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句俗语从佛教文化角度对那些路见不平、出手相助的义士及其义举价值给予了“高于佛塔”的肯定。见义勇为者既然能在危险发生时第一时间做出不计个人利益救人于水火的选择,相信绝大多数是不求回报的,而得到外界尤其是其他当事方的正向反馈是情理,更是其价值实现的一部分。不过,在个别案例中,出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者非但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和尊重,甚至个人权益也无法及时伸张,让英雄“流血”亲人“流泪”。“救不救”这个本不存疑的话题,也因此遭遇了类似“扶不扶”的敏感和尴尬。

2015年9月,徐州市初中生钱辰飞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到村北的水塘戏水,其中一名同学不慎溺水,钱辰飞立即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结果溺水同学被救上岸,钱辰飞却不幸遇难,献出了年仅12岁的宝贵生命。

事后,钱辰飞的父母向当地派出所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称号,不过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也不授予荣誉称号,因此申请未能成功。

而真正令人心寒的则是被救一方和周围村民的态度。被救者的父母没有任何表示,同时村里传出闲话,称钱辰飞是“不慎落水”,并非见义勇为溺亡。钱辰飞父母无奈将被救者及其父母、以及水塘实际使用人周屯村村委会和对水塘负有管理职责的扬州市王庄煤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钱辰飞的死亡进行补偿和赔偿。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救一方补偿8万,王庄煤矿对采煤塌陷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赔偿8万余元。法院同时认为,钱辰飞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仅符合公序良俗,更符合主流社会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并加以弘扬。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全方位

虽然该案最终由法院“一锤定音”,但正如钱辰飞父母所说,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只是想给去世的儿子一个说法,而围绕着见义勇为如何“有勇有谋”地理性对待、一旦救人者伤亡,责任如何划分、补偿和赔偿是何标准等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停止。

事实上,早在2012年民政部等部门就出台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对见义勇为者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因见义勇为伤亡者的抚恤补助政策。

一、因见义勇为死亡

1、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2、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3、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4、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二、因见义勇为伤残

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三、见义勇为者基本合法权益

1、医疗:先救治,后收费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不少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人员,因找不到责任人赔偿或需要长期治疗,负担不起高额医疗费用的,民政部表示,应启动医疗救助响应,给予差额的接续。

2、教育:子女中高考给予优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教育部表示,死亡人员子女适当降分录取,致残人员子女优先录取。

3、住房:保障房优先配租配套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须给予优先安排。住建部表示,符合配售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可优先购买、优先选房。

4、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人保部表示,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有就业意愿的见义勇为人员。

“因地制宜”的特色优抚政策

除了上述针对见义勇为者的优待规定和政策外,各地也出台了相关优抚政策,虽然政策不尽相同,但无疑都给予了见义勇为者物质上的保护和照顾。

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在奖励标准方面,北京为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发放定期伤残生活补助,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其中,伤残生活补助参照因公致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根据伤残级别确定从每月262元到每月2663元十个级次;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标准发放,确定为每月1411元。上海则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在优抚待遇方面,北京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事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上海则在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取、录用。

据最新报道,湖南省将开设全省见义勇为人员电子信息系统,全面收集全省见义勇为人员基础信息,重点分析关键信息,精确识别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状况,量身定制具体措施,实施精准帮扶。同时,拟尽快出台《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分级奖励与保护办法》,进一步从法律层次上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应先保证自身安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见义勇为应当具备的两个要件:一是从目的上讲是否是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二是从行为上来看是不是抢险救灾,救助他人,或者是挺身而出跟违法犯罪作斗争等。只要具备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在前述钱辰飞见义勇为溺亡案中,钱辰飞父母为亡子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受阻,某种程度上带有一种“官方发声”的属性——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坚持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态度。其目的并非否认见义勇为的价值和精神,而是为了向孩子们传递一种自我保护意识。其实,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都应该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对身陷险境的他人给予援手,相比于“见义勇为”,更值得鼓励的应该是“见义巧为”和“见义智为”,“头脑一热就出手”“以命换命”的举动盲目而冲动,非但不值得称颂,反而与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和精神背道而驰。何况,救人者这边厢尽管“流血”却“情怀满满”,被救者那边厢可能只想“站起来跑路”,所以见义勇为之后,救人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毕竟人心向背,从来都是如此现实而残酷。

关键词:流血,降分录取,见义勇为人员,住房保障体系,公办学校,意见,见义勇为,流泪,工伤保险条例

责任编辑:赵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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