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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院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现“井喷”

长城网 作者: 2016-09-09 1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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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高岳

  法制网北京9月8日讯记者郄建荣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所做的《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今天发布。报告称,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新环保法颁布以来,2015年全年,一审判决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共计1322个;各级法院受理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井喷”之势。

  据北京师范大学报告团队介绍,2015年全年,二审判决/裁定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共计220件。但是,2015年,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布极不平衡。有三个省的一审案件数量为三位数。其中,浙江省的一审案件高达492件,超过全国总数量(1322件)的三分之一,处于遥遥领先的位置。河北省一审案件数量为263件,仅次于浙江省。山东省一审案件数量为164件。这3个省的一审案件数量之和约占全国的七成。

  “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吉林、海南、北京等7个省(区)市的一审案件数量为0。”报告称,但实际上,海南2015年至少有一起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北京师范大学报告团队称,案件数量为个位数或者零的省(区)市,要么是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或东北省份,要么是污染企业数量较少的省市(北京)。

  报告认为,目前,我国各省市追究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大致与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当地领导的重视程度成正比。

  “2015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共330起,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只有19起。”报告说,看起来似乎意味着许多本来符合“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一般公众看来,污染主要是‘企业’造成的,因此,污染环境罪应当主要是单位犯罪。然而,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322个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多达1250个(占94.55%)都是自然人犯罪,涉及单位犯罪的只有72个(占5.45%),其中,有71个案件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有1起案件的犯罪主体只有单位。”报告说,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单位。然而,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自然人。考虑到中国的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损害后果的不同,而责任主体应该是一样的,出现这种情况似乎有些“反常”。

  对此,报告也进行了分析,报告称,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实践中,大多数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主体都是小作坊(电镀、皮革、冶炼、酸洗等),这种小作坊根本没有工商执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谈不上是单位,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作为报告的发布人,北京师范大学的严厚福说,他们的调研团队从判决书以及实践调研当中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严厚福称,从立法和司法层面看,通过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偷排的行为尚未入刑;同时,司法解释某些内容不够明确,其中包括“重金属”的范围和“三吨”危险废物的认定。

  就执法层面的问题,严厚福说,主要表现在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所取得的证据难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鉴定难;各地执法力度不统一;犯罪主体中自然人与单位数量悬殊;轻刑化问题等几个方面。

  报告建议,应考虑将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范畴;同时,进一步细化及修改《解释》。

  就提升执法能力和加大执法力度,报告建议,进一步提升环保部门执法取证的能力;着力解决鉴定难问题;各地统一执法力度;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法院,污染环境,案件,井喷

责任编辑:李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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