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
来源:
新华网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规定,2010年,10月,废止,施行,省级,发布 |
责任编辑:刘延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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