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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良好开始 监管不能放松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6-28 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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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关于网络搜索竞价排名的乱象,终于有专门的管理规定了。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搜索乱象危害大,群众深恶痛绝

  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长期以来,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付费搜索信息区分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不少网民都有过这样的体验:搜索关键词后发现,哪些是自然结果,哪些是付费信息,一头雾水。更有甚者,部分医疗类等付费搜索信息对应的客户资质不全甚至虚假,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严重破坏社会和谐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中国搜索引擎脱颖而出,为经济发展开启了“阿里巴巴的宝库”。然而,“灰色地带”的野蛮生长也伴随着“潘多拉魔盒”现象,各种问题长期被广为诟病。

  假冒品牌与商品、“李鬼”维修网点、不良医疗咨询、含有谣言、淫秽、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非法网络公关……凡此种种,严重破坏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搜索服务市场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甚至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的安全和谐。“魏泽西事件”发生后,业界又一次重新审视搜索引擎的“善”与“恶”,意识到必须让伦理与道德、秩序与制度为技术强力护航。

  互联网搜索服务最严“13条军规”出台意义重大

  对搜索产业带来正面影响

  从互联网搜索引擎未来发展来看,“13条军规”的出台意义重大,预示着许多搜索服务将告别“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尴尬局面,对搜索产业会带来巨大正面影响。相比美国对搜索广告的严管、德国对医院广告的“搜不着”、韩国的“排名竞价”明显标注、日本的发现不良网络广告可投诉等等“招数”,此次发布的《规定》亦亮点频频,为全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治理提供了一个“中国模板”。因而,有人将其视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法治化进程中的里程碑。

  开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新局面

  细观《规定》的具体内容,既着眼搜索引擎,又涵盖所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既突出搜索企业的主体责任,又规定行业发展的自律准则;既有不得提供非法内容的总要求,又有发现并禁止不良搜索结果的可操作性;既强调搜索结果“客观、公正、权威”的信息质量,又明确区分商业推广内容和自然搜索结果,还主张对“非法网络公关”关上不当牟利之门。可以说,《规定》体现了用户需求复杂多元、技术平台多样、商业模式多变的务实治理态度,必将开创出公共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新局面。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新规出台后,网友转发点评式的“奔走相告”,正是对网络搜索服务“13条军规”最好的点赞;也是对政府部门呼应网友吁求的最好反馈。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搜索服务提供者要改变垄断入口思路,由机器“武断”把关,变成“共建”可信的信息服务,让搜索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好途径。

  制定互联网搜索服务规则只是第一步

  期待监管一视同仁

  以往,一般是企业行为“撞了红线”,监管才会出手,给予事后的处罚或惩戒。问题是,有一些商业损害,比如虚假医疗广告、美容美体,性质上是不可逆的,一旦造成人身伤害的悲剧,便会轻易毁掉一个家庭。所以,拿出“勿谓言之不预”的态度,把互联网良性竞争的规矩摆在前边,监管执法必须更积极、更主动,更加突出一视同仁、毫无例外。

  为什么必须“一视同仁”?首先这是市场经济法治化、平等性的内在要求。其次,细致掰扯起来,有的互联网企业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就是心存侥幸,琢磨着“富贵险中求”。反过来,倘若监管不能一碗水端平,对有的企业松、对有的企业紧,很容易造成企业间广告收益水平的不均衡,刺激“劣币驱逐良币”,自觉守法的“胆小企业”反倒失去了市场份额与利润空间。

  市场经济说到底,还是法治经济。法治的衡平原则呼唤企业的自觉守法,更呼唤监管的一视同仁,给所有的企业增加“一样多的守法负担”,也就相当于为他们创设了“一样多的发展空间”。当前,关于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我们期待公平执法的执行力能让法治落地生根,力促企业家的“铁肩”担负起公益与道义。

  不妨将付费搜索纳入法律的监管层面

  网信办发布的新《规定》,固然有规范与引导的作用,但毕竟只是部门规章,而且对于违规者如何处分,规定中并未提及,显然约束力很有限。此外,《规定》将网络搜索服务的监管执法主体定为各级网信办,这就意味着,对广告负有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可以名正言顺地不插手付费搜索问题。

  此前,针对网络搜索竞价排名的乱象,不少人指责工商部门没有依照广告法实施监管。因为广告法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显而易见,付费搜索的本质,就是变相商业广告。但是,这种变相广告究竟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也存在争议,譬如,付费搜索并没有明确针对特定群体发布明确的广告内容,付费的商家只是购买官网链接排序优先权罢了,消费者能否搜索到该商家,也存在未知数。

  对此,我的建议是,应将付费搜索业务明确纳入广告法监管的范畴,网信办与工商部门均负有监管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可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事实上,此前北京与上海的地方法院,都有过将付费搜索定性为商业广告的判例。可以相信,将付费搜索纳入法律的监管层面,可有效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

  付费搜索服务须有“红线”意识

  网络无止境,搜索有界线。塑造良好网络生态,首先离不开搜索引擎的自我净化,严格执行以信誉度为排名的算法,才会赢得更多用户和声誉;仅靠自律显然不够,监管部门、广大网民的共同监督也不可或缺;网民们更要不断提升网络素养,提升网络安全意识、网络素养和守法精神,铲除不实、违法信息传播的受众土壤。

  网络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则违背人民利益。维护好网络生态,需要亿万网民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公众期待以此次《规定》为契机,切实堵住不实信息、不法信息污染网络生态的渠道,共同建设美丽网络家园。

  (据人民网、新华网、广州日报、京华时报等综合)

关键词:互联网,付费搜索,监管

责任编辑:逯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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