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网络空间 群员违法群主“同罪”当警醒
导语:日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实施违法犯罪的微信群成员和群主都被依法判处了刑罚。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其管理的成员达200人以上且主要是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群内,放任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视频121个,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 微信群群员违法群主同罪是依法判决 当事法院明确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也是依法判决。 社交媒体管理者对信息有监管之责 好好一个聊天交友群,逐渐演变成传播淫秽视频群,让人可叹可悲。不过,不少网友觉得,群主谢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完全是“冤大头”。一方面,群主只是群的创建者,与其他群成员没有真实身份关联,群主的言行在法律上不能代表这个群的全体成员,群成员的言行也不能代表这个群的群主。另一方面,群成员太多,将会带来海量的聊天、共享信息,群主即使不想放任不良内容,恐怕也有心无力,何况群主并没将那些淫秽视频拿来谋利。 网友上述认识很有市场,然而大错特错。首先必须牢记,QQ群、微信群即使以聊天交友为主要目的,即使存在于虚拟世界,它们仍是公共空间,至少是有限公共空间,而非纯粹的“爱干吗就干吗”的私人领地,尤其是群成员较多的QQ群、微信群,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有相关责任人对群成员的言行把关与负责。而群主创建了群,拉来网友或朋友入群,作为创建者而拥有群内的最高权限,对群内信息自然也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群内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要说群成员太多,群主对海量信息想要监管也有心无力,其实是一种推脱责任的说法。群主既然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就有必要提前预见群里可能传播违规违法信息,提前建立一个符合公序良俗、遵章守纪的“群规”,要求群成员自觉遵守,理性有序互动。一旦发现有人违反“群规”,就果断处理,要么禁言,要么踢除出群,群内秩序自然会井然。发展到淫秽视频呈现“你我共分享”的混乱状态,群主显然失职,即使没有主观放任的故意。 微信群群员违法群主同罪具有警示意义 网络社交群落不是法外之地 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盛行,很多网友一夜之间拥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群主。在诸如微信群这样的网络组织中,群主的权力很大,不但可以拉其他人进群,同时还可以把一些人踢出群。尤其是一些拥有大量群员的主题类微信群,作为群主还可以通过组织线下活动,或者是和各路商家合作,获得现实利益。 但是对于很多群主来说,却只懂得使用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管理义务。实际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群主有责任明确群里发布信息的规则,让群内所有成员知晓和遵守规则;有责任对群内成员的言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等。而一旦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时,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就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该起案件中群主自己没有发布淫秽信息,最终却和发布淫秽信息的群员一同被判缓刑的原因所在。 对全国的网友来说,这起案件既有警示意义,也有标本意义。案件的宣判意味着,各种网络社交群落非但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作为群主等管理人员,在约束好自己行为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其他群成员的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对群成员发布各类信息、交流各种资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否则,就可能像案件中这名群主一样,因为群成员违法而受到法律的追责。 净化网络环境人人有责 最高法、最高检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早就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或者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被同罪处置,是罪有应当。在这个“不加几个群都不好意思叫网民”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群组会越来越多,群主也会越来越多,这个“群主同罪处置”的案例给群主们提了个醒:群主是群的创建者,更是群成员的管理者,群员言论的过滤者,群主要担当社会责任,不仅自己不能为提升所谓的人气在群内传播色情视频,也要管好群成员,为净化网络出一份力。如果在群组中拿自己不当回事,极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 (据中国青年报、光明网、北京青年报等综合) |
关键词:群主同罪,判决,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