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好心人”变卖孤女父母遗产案终审宣判
收养自己多年的“好心人”竟然将父母留下的巨额财产转移变卖,这让家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的宋家三姐妹不能接受。这起离奇的案件历经两年四次审理之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以犯侵占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连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91万余元。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前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段连排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衡水市中院二审认为,段连排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公诉人、被害人等认为段连排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误,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偷偷转移变卖巨额财产 宋书亮夫妇生前在枣强县大营镇经营硝染材料生意,取得了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枣强县大营镇邢德线北侧142平方米的商业用地。不幸的是,2005年9月27日,宋书亮夫妇被他人杀害,留下了上述土地及多套房产、硝染用化工染料、房屋建设材料等财产,还有当时年仅18岁、17岁、14岁的宋家三姐妹。 父母遇害后,宋家三姐妹成为无依无靠的孤儿,此时,段连排出现在她们的生活中。大姐宋恒娥与段连排之子是同学,2006年,段连排主动向三姐妹伸出援手,收留了她们。此后,三姐妹逢假期便在段连排家中居住,小妹宋海莹亦由段连排照顾上学。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二姐宋恒欢把几份一直随身携带的不动产证明材料放在段连排衡水家中的床板下。 2007年,段连排与三姐妹商议在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商业用地上盖房,房子建成后,段连排安排其子作为婚房入住使用。宋家三姐妹不知道,从那时起,段连排开始逐渐将其父母留下的巨额财产转到自己名下并变卖。 衡水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位于大营镇人民西街土地的住房盖好后,段连排冒充宋书亮、宋恒娥签字伪造了“2005年1月1日购买宋书亮上述房产”的协议书,同时用其岳父王洪君的照片伪造了宋书亮的身份证。 2008年10月20日,段连排和王洪君携带伪造的转让房产协议书、伪造的宋书亮身份证等手续,到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及过户手续。2013年5月29日,段连排以人民币569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土地及房产转让于郑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经枣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土地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地上建筑物价值人民币1174350元。 2008年,段连排虚构自己有权处分染料的事实,将宋书亮夫妇留下的部分染料以人民币15万元卖出;2011年6月,段连排与从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属于宋家的另一块土地以人民币341000元的价格出让给从某。经枣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土地价值人民币42万元。 此外,2011年6月,段连排以宋海莹的名义在衡水市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先后支付了该房首付款、公摊电费、住房维修资金、按揭款等共155186元。目前,该房屋相关手续在宋家三姐妹手中。 据了解,2014年1月,宋家三姐妹发觉藏在段家床板下的几份不动产证明遗失,随后她们发现段连排已将宋家巨额家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2014年2月8日,宋家三姐妹到枣强县公安局报案,随后段连排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诈骗罪刑事拘留,案件随之进入司法程序。 两年四审诈骗改判侵占 记者从衡水市中院获悉,2014年8月18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段连排犯诈骗罪。当年11月25日,枣强县法院判决认为,段连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判处段连排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枣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民西街土地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人民币1174350元;邢德线北侧房产价值42万元;变卖染料15万元。故责令段连排将诈骗所得赃款共计207万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由于人民西街地上建筑投资比例事实不清,法院裁决,待证据充足后另案处理。 一审宣判后,段连排以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提起上诉。2015年5月14日,衡水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枣强县法院再审查明,2011年6月,段连排以宋海莹名义在衡水市购买了商品房,并支付房费、按揭等费用155186元,认为段连排退赃数额应在207万元中扣除此部分款项。2015年11月18日,枣强县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以段连排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退还被害人诈骗所得1914814元。宣判后,段连排仍不服,继续上诉。 今年4月12日,衡水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14日下达判决。衡水市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但改判段连排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段连排赔偿受害人1914814元。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衡水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段连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造假、欺骗的手段,骗取土地部门信任,将被害人父母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4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自己所有;采取欺骗买受人的手段,将位于大营镇邢德线北侧的房产及被害人父母遗留的硝染材料非法出售,并占有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应予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指出,2002年1月,段连排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被衡水中院以包庇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系有前科人员。同时,段连排经过数次庭审,拒不认罪,拒不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据此对其酌定从重惩处。 犯罪行为不符诈骗形式 枣强县法院原审中,法院支持了公诉人对段连排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二审中,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继续坚持段连排构成诈骗罪。 衡水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表述,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系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认知错误自愿处分财产,使被告人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段连排欺骗的是土地部门及买受人,并非欺骗被害人,而且实施犯罪行为时隐瞒了被害人,被害人始终未同意段连排处置被害人父母遗留的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故公诉人的意见不成立。 事实上,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两种罪种,诈骗罪与侵占罪有很多相同之处,认定起来具有一定难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诈骗罪关键在‘骗’,侵占罪关键在‘占’,从段连排犯罪构成来看,显然更接近于侵占罪。”一位不愿具名的高校法学教授向记者表示,这起案件比较特殊,段连排每次转移变卖宋家财产的行为性质其实有所差别,甚至在手段上还涉及秘密窃取,但从总体来看,其犯罪行为并非触犯诈骗罪无疑,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比较合适。 据介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其两个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与非法侵吞。 对于侵占罪的量刑,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衡水中院终审判决段连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十万元罚金,属于顶格判处。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宋家姐妹将不动产证明放在段家床板下,其实可以视为段连排对这些放在自己家中的不动产证明取得控制权,也可以把这些不动产证明视为宋家姐妹实际上的埋藏物。”上述法学教授直言,在定罪量刑方面,这起案件在法理上仍有探讨的空间,但在具体判决上,衡水中院的终审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
关键词:好心人,终审判决,诈骗罪,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