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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止于说教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5-03 08: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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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4月25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规定出击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食用野生动物应有法律红线

  体现生态文明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不管是从国际潮流和趋势,还是从维护自然生态的平衡,坚持可持续发展等角度来看,无所顾忌地把野生动物列入饮食名单的做法,确实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这不仅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是国民生态意识觉醒的表现。

  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和自然环境的保护,我们之前制定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是在具体的保护力度和处罚力度上,还存在偏软偏轻的问题,这从屡屡曝光的非法捕猎和食用野生动物事件就可以看得出来。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根本就没把“罚酒三杯”的处罚当回事,在捕猎食用野生动物以后,还会拍照发到微信朋友圈进行炫耀。通过修法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捕猎、食用野生动物者的惩罚力度,很有必要。

  为垂涎野味的“吃货”敲响警钟

  从这一法律草案来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两类:一类是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另一类是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这是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厂家作出的具体限制性规定,那些以食用野味作为招牌的酒店就得高度重视了,这一法律规定通过后,即使烹饪的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得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通过这一规定,既能对乱捕滥食行为加以约束,保护好野生动物,更能从源头上防止病从口入,以免滥食野生动物引发其他疾病。野生动物长期生活在野外,一些病毒往往潜伏在野生动物身上,只要条件适合,这些病毒就有可能侵入到人群之中。已经证实的埃博拉、猴天花、艾滋病、禽流感都是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的疾病。

  另外,草案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未被纳入禁止食用范畴,此举并非提倡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是在现有情况下,食用野生鱼、野兔子等未尝不可,法律不禁止,但也不提倡。然而,如果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食之轻则违法、重则犯罪。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作出了规定,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就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刑期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寻求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间的平衡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现实中,为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频频发生呢?比如被屡屡被媒体报道的“鸟殇”。一方面,自然是有市场就有需求,在一些地区,食用野生动物有着悠久的历史,那另一些人,则会尽可能地满足这些地区的需求,毕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则是如今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足以很好地保护好野生动物,因为其与时代的发展进步相比,的确已经有些落伍,比如野生动物需要保护的种类,其实还有扩容的空间。

  不过,对于野生动物而言,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应该是平衡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关系。所谓“保护”,就是对濒危的野生动物划定法律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碰;所谓“利用”,就是在确保生态系统的平衡之后,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把野生动物作为药品、保健品和食品进行使用。毕竟,不是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是濒危动物,一些野生动物的数量,一旦超过了一定的数量,便可能对人类的生产与带来造成伤害。

  如今的法律规定,是在寻求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但也不乏一些人士建议,要全面禁止食用或使用野生动物,这显然是步入另一个极端了。无论是一刀切地禁止食用或使用野生动物,还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不力,都是不科学的应对方式。我们要杜绝“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只能在博物馆里才见到今天的动物”这样的情况,也应避免野生动物过多对人类生活生产带来的伤害。唯有寻求到这背后的平衡,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的初衷与真谛。

  保护野生动物,管住嘴更要“走心”

  当前,人类的食物来源已经极其丰富,根本没必要靠野生动物来果腹谋生。但问题是,有一些传说深得人心,让很多人坚信某些野生动物具有强大的滋补功效甚至神奇的药用价值,为此一掷千金还乐此不疲。

  此外,还有无知。无知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无所谓”——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话题,其实已经宣传了好多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口号也近乎妇孺皆知。但很多人仍对野生动物存在的意义不以为然,对生态文明、生物多样性等不关心、不在意,也就觉得对其保护没必要、没所谓。另一种是缺常识。野生动物的“危险”时常见诸报端,但很多人竟能自动“屏蔽”——由于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复杂,又未经检疫,因此它们常常携带多种病菌,甚至可能带来无穷后患。另一方面,野生动物的名称、相貌等日渐有存在感,但从贩卖燕隼被判刑到锤头鲨被剁出售,很多人对于这些常识根本不“走心”。

  所以,在好食野味的背后,缺意识、缺常识,多陋习也多畸形观念。而将食用重点保护动物纳入刑责,是将板子“啪啪啪”地打在消费者身上,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装上法律的牙齿,毫无疑问是一大进步,对于管住贪婪的舌头、减少血腥的杀戮大有裨益。不过,已有的经验已经证明,保护野生动物光靠严刑峻法并不够。

  我们还需要更多“了解”。如环保人士所说:只有了解,才能关心;只有关心,才能行动!对于动物保护而言,观念是最有力的武器,而有效的知识普及,形成敬畏生命、尊重自然的社会氛围,才能为野生动物构筑起最强大的保护伞。当前,公众对于野生动物的了解还是太少,就像随处可见的麻雀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种常识就难住了不少大学生;另一方面,我们也还没有找到更有效的科普手段。从学校教育、媒体宣传到相关部门知识普及,只能更加努力,进行更多探索,最终为动物伙伴们配备更多志愿保护者和宣传员。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更多“责任”。野生动物或栖身在江河湖海,或隐匿于高山田野,而乱捕滥食相当隐蔽,在现实中即便有法律出头也常常面临执法困境。因此,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更多“人人有责”,需要更多拒绝、更多投诉举报,需要形成监督的“汪洋大海”。

  (据光明网、法制日报、湖北日报、广州日报等综合)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责任编辑:逯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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