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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转让套牌摩托车 出车祸判连带赔偿100余万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殷志浩 杨洁 2016-01-21 16: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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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套牌使用多年,从未参加年检,800元转让给他人后,没想到出了车祸。套牌车转让人张某被受害人亲属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百余万元。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张某需对受害人亲属100余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28日,何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沿沭阳县高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湖东街北侧路段时,撞倒路人乙某,乙某受重伤,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何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何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令赔偿乙某亲属因乙某受伤致死产生的各项损失100余万元。因何某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月,乙某亲属将涉案的摩托车转让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对1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张某辩称自己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过错,且卖给何某的摩托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行驶的车辆。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1年初以800元的价格将涉案摩托车转让给何某,在转让时车辆悬挂套用他人号牌,且该车从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亦从未参加年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无合法登记的套牌车辆转让给他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转让时是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故判决张某对何某赔偿受害人亲属因乙某受伤致死产生的各项损失1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将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转让给何某,使何某得以驾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涉案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张某应与何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赔偿,损失,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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