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被装盗密仪器储户损失万元 银行被判赔损失
因ATM机被不法分子安装了窃取卡号密码的仪器,储户杨某的银行卡遭复制,并由此被盗取1万余元存款。为了挽回损失,杨某将开卡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宁市汉林营业所告上了法庭。1月12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杨某存款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及存款利息损失。 2010年2月3日,杨某在邮储银行南宁市汉林营业所开立了一张储蓄卡。2014年7月29日,蓝某、曹某等人在邮储银行新兴路支行大门旁的ATM机上,安装了窃取储户银行卡号和密码的仪器。2014年7月29日晚8时许,杨某在该ATM机现金存款1万元。40多分钟后,蓝、曹等人将已窃取杨某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的仪器卸下带走。次日上午,杨某的银行卡内存款即被蓝某、曹某等人于南宁市北湖路支行的自助银行,分5次支取共计10500元。 接到报案后,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立案侦查,后该案及其他类似案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此后,施某、蓝某等5人被法院判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等的罚金。2015年10月21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将退赃款4240元汇入杨某的银行账户,但6260元余款却至今未得到退赔。杨某为了挽回损失,以合同违约责任主张民事权利,诉请银行对其赔偿损失。 对此,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邮储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杨某负有保管好借记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则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杨某的银行卡存款被盗取,是因银行的ATM机被人安装了窃取卡号和密码的仪器,以致杨某的借记卡被他人复制、伪造和成功利用伪卡取现,这说明被告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缺陷,其未能尽到谨慎审查银行卡、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以保障交易场所和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对银行卡内资金被窃取存在违约和过错。杨某对银行卡密码保管并无过错。综上,被告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杨某存款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承担杨某的存款利息损失。因此,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邮储银行南宁市汉林营业所赔偿杨某存款损失6260元以及相关存款利息损失。 |
关键词:窃取,赔偿损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