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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首家基层法院对“两抢一盗”进行宣判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3-11-19 09: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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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东区人民法院对“两抢一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现场。长城网宿馨元摄

  长城网11月18日讯(宿馨元)18日上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在桃园镇政府院内,对一批“两抢一盗”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百余名群众参与旁听。据了解,这也是石家庄首家基层法院对“两抢一盗”专项打击行动案件进行的集中宣判。

  当日上午,桥东区人民法院共对被告人黄某抢劫案、杨某盗窃案等5起“两抢一盗”案件的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宣判。桥东区法院院长梁景辰表示:“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利益,使群众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指数大打折扣,通过在社区进行宣判,既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又能够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桥东区人民法院在“两抢一盗”百日攻坚行动中,打破常规,对案件快立、快审、快判,提高办案效率,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同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工作环节,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链接:五起案件的宣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抢劫案

  简要案情:2013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桃园路9号恒立苑小区,顺防盗网攀爬至5楼某住户家中,窃得670元人民币后,被户主刘某发现,黄某立即向阳台逃跑,刘某从后面追上黄某并用胳膊勒住其脖子,黄某在挣脱过程中与刘某发生打斗,咬伤刘某右手腕,打伤刘某颈部、前胸、背部等处,后被刘某及赶来的邻居制服。经鉴定,刘某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黄某(1976年7月出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杨甲、杨乙盗窃案

  简要案情:2013年6月8日15时许,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杨乙利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桥东区四中路10号1房间,被告人杨甲在楼外负责望风,韦某(另案处理)进入房间盗窃三星GT-I9100G型手机一部、周大福千足金项链一条(带坠)、浪琴牌男士机械手表一块、欧米伽牌女士机械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为人民币8370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杨甲(1983年1月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乙(1984年10月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张某、李某盗窃案

  简要案情:2013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经预谋来到石家庄市石纺路雅庭小区院内,由李某望风,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压力钳剪开车锁,盗窃被害人韩某的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在离开作案现场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1980年9月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1984年7月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苏某、赵某抢劫、强奸案

  简要案情:2013年2月3日0时许,被告人苏某、赵某经事先预谋,在石家庄市桥东区神州嘉园小区,采用捂嘴、言语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强行拽至某单元消防通道内,在被告人赵某的帮助下,被告人苏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强奸,后二人又抢劫其现金人民币5300元及苹果牌手机一部、手表一块、首饰四件、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946.79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苏某(1989年9月出生)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1988年4月出生)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某抢劫案

  简要案情:2013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勒泰商场地下二层停车场内,用右手拿水果刀从被害人张红霞的汽车左前门的车窗伸到车里,威胁张红霞并抢走其现金13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李某(1979年7月出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

  

 

关键词:被告,被告人,人民

责任编辑: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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