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郑可欣 通讯员 李建永 宋小娜)作为宠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未严格履行看管义务,造成咬人事故,应承担哪些责任?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来,李华(化名)在马路上被张帆(化名)饲养的宠物狗咬伤,随后李华在犬伤处置门诊处理了伤口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事故发生后李华与张帆协商,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但张帆在支付医药费后,就失去了联系。李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帆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千余元。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主办法官赵江云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经过沟通,赵江云认为此案标的额不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及诉讼成本,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之后,赵江云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向双方详细讲解民法典有关规定,尤其是向张帆释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是李华怀有身孕并认为狂犬疫苗对胎儿可能造成伤害,且双方对于赔偿数额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临近案件开庭,赵江云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帆赔偿李华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千元,此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