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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惠民生·关爱特殊群体】案例系列之关爱残疾人④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01-12 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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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离婚纠纷 法律援助来协调

  2018年6月,王某来到迁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对其离婚纠纷一案给予法律援助,经了解,王某为肢体残疾,迁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和审批当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孙秀秀为其法律援助律师。

  王某与孟某于2005年依法在迁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取名孟某乙。双方婚后一直与男方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在农村修建了房屋。由于王某在生育孟某乙时大出血,导致其开始有类风湿的症状,2012年,王某娘家平改,获得安置楼房后,原被告以及孟某乙开始在娘家安置的楼房中生活。2014年,王某的病情发展至股骨头坏死,并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治疗该病花去大量费用,大多都是向王某娘家人所借。2015年6月,孟某因生活琐事与王某发生争吵,后孟某回到原来的住所,并不再管理和照顾王某以及孟某乙。2016年5月,孟某到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经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2018年5月1日,孟某再次到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通过与王某的谈话了解案情,发现王某其对孟某也无感情可言,只对孟某有深深的痛恨,原因就是治疗自己的病情花去20多万元均是从其父母或姐妹处借来,孟某不但对自己不管不顾,也不照顾婚生女孟某乙,让王某和孟某乙的生活一直靠亲人救济和照顾,基于以上原因,王某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就打算与孟某耗着,让他心理不舒服。

  在开庭前,援助律师依法到迁安市人民法院调取第一次孟某诉王某的案卷证据材料时得知,孟某在2016年年底发现患有再生障碍性白血病,为治疗该病也花费不少费用。通过了解发现该病也是顽疾,不是一时就能治愈的。既然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离婚才是双方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经约谈王某,并与孟某的诉讼代理人和法院主审法官一同协商原被告的案件,建议王某离婚和分割财产。经过多方位、多层次的工作,最终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由王某抚养,孟某给付30万元作为偿还之前的借款和之后的治疗费用。由于孟某的实际情况和现在无收入来源,无力满足王某的要求,援助律师提出将王某与孟某婚后修建的房屋及院落归王某所有的意见,孟某也表示同意,但由于该房屋是原被告双方与孟某父母共同修建的,是属于原被告和孟某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后询问孟某父母意见时,其父母不同意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被告王某所有,而要求赠与孟某乙所有。王某有孟某在此居住生活的担忧,后经过做工作双方都作出让出,达成一致意见,将该房屋及院落归孟某乙所有,王某在此房屋院内有居住权,原告孟某没有居住权,并合法分割了其他共同财产和债务。在此之外,建议原告孟某要多探望和陪伴孟某乙,被告王某不要阻碍原告的探望权,最终原被告互相谅解并达成和解。

  【案件点评】本案的原被告均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被告为残疾人,对原告有怨恨,造成心理和行为上有失分寸。通过调解,最终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也让孩子能够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成长。

关键词:离婚,纠纷,法援责任编辑:冯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