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艳
农民周某生于1953年12月11日,2016年5月入职一家鞋业公司做车鞋帮工。2017年12月的一天,周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与轿车车主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与轿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并实际获得赔偿47万元,该款项已包含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后就工伤赔偿问题,周某与鞋业公司未达成协议。经仲裁和法院审理,判决鞋业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福利等费用。
问题一:周某骑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与轿车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属于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这对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三个条件: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对“上下班途中”四种情形的规定,周某的行为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同时,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中负担同等责任的也可以认定工伤。因此,本案中,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问题二:周某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退休的务工农民适用工伤条例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周某入职后,为鞋业公司有偿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对农民工而言,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人员,如果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工伤;如果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问题三:在工伤处理过程中,如果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答:与工伤不同,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属于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和法律关系,不能因第三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就剥夺职工应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应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此,本案周某虽已实际获得侵权赔偿,但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