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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惠民生·关爱特殊群体】案例系列之关爱残疾人①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19-01-12 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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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烛残年遭遇难  法律援助来维权

  赵某甲与崔某于1971年结婚,于1982年收养一男孩,取名为赵某乙,两位老人将其抚养成人,结婚生子。2014年10月赵某乙离家不再与两位老人联系,也没有跟妻子联系。崔某于2015年3月和2017年3月向滏园派出所报案,并于2015年起诉至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邯山区法院作出(2015)邯山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两位老人再次向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赵某乙收养关系,后撤回诉讼。2017年7月,崔某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赵某乙失踪,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赵某乙为失踪人。

  2017年2月赵某乙妻子张利红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赵某乙无家庭观念,没有责任心离家出走,对妻子孩子不管不问为由,要求与赵某乙离婚,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利红与赵某乙离婚。

  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赵某甲患有高血压、下肢静脉曲张等疾病,正需要赵某乙尽孝赡养老人时,但赵某乙却不知所踪,真是伤透了两位老人的心,因此依法提起诉讼再次要求解除与赵某乙的收养关系以解除后顾之忧。因为两位老人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于2017年11月16日申请法律援助,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指派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万瑞律师办理本案,程万瑞律师接受指派后,根据法律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起草民事起诉状,准备证据清单、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资料。鉴于两位老人年事以高,程万瑞律师特代理两位老人前往邯山区法院立案。之后,律师积极准备代理思路,查找法律依据,并与两位老人积极沟通,及时与法官联系,了解该案程序进展。在庭审重,运用法律依据,引经据典,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兼具引用伦理道德和社会善良风俗,全面阐释该案的事实和依据,说服审判长接受代理意见。2018年7月31日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解除赵某甲、崔某与赵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两位老人赵某甲与崔某对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人程万瑞律师表示非常感谢。

  【案件点评】在民间,一个家庭没有子女是为缺憾,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赵某乙由两位老人含辛茹苦抚养长大,但在娶妻生子、养父母风烛残年之际不辞而别,此行径极大的伤害了老人的感情,坚决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也是情理之中。承办律师一方面安抚老人悲愤的情绪,一方面积极准备庭审,凭着扎实的基本功,终于圆了老人心愿。

关键词:法援,惠民生,案例责任编辑:冯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