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受伤害 法援人来维权
任某某双目失明,2015年7月取得了《保健按摩师证》,在正定县某小区盲人按摩店工作。2017年7月22日下午18时许,曹某某在按摩店门口将任某某打伤,造成任某某头面部四肢皮肤裂伤、头面部胸部四肢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任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任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12月1日,任某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某赔偿原告任某某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7000元。
2018年1月22日,任某某的母亲李某某代理其到正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认为申请人双目失明,父亲身患重病,常年服药维持生命,全家靠母亲在县卫生队工作每月2300元的收入维持生活,其经济困难,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了此案,指派了法援工作者为其代理案件。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因原告任某某双目失明,行动不便,与其通过电话了解案情,而后认真听取了原告母亲的详细陈述,接受了其带来的材料。与原告母亲进行了谈话,告知了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并指导和帮助其搜集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依据搜集的证据,计算出了应当赔偿的损失项目及数额,共计15353.57元。该数额计算出来后,与原告母亲进行了沟通,向其说明了计算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原告母亲对误工费的计算有异议。该案承办人李律师拿出有关法律规定逐一向原告任某某母亲释明讲解,虽然该数额与起诉数额27000元有差距,最终原告任某某母亲理解了法律规定,认可了该计算数额。
2018年2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当庭调解,被告曹某某同意赔偿15000元,并表示出狱后于2018年9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经征求原告任某某母亲意见,同意被告曹某某的赔偿方案和意见,对赔偿15000元及给付时间表示接受。主审法官当庭作了调解笔录,双方签字认可,当日回到法院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同日送达签收。现已结案,等待履行。
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维护了任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