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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发布2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来源: 长城网  蔡洪坡
2022-06-02 14: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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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6月2日讯(记者 蔡洪坡)今日上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并发布2起典型案例。去年以来,桥西法院共受理民事、刑事、行政环境资源类案件10件,审结8件,涉及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矿产资源许可、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案由。

  郭某某、卢某某、梁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

  2019年10月起,郭某某未经注册批准,在石家庄市赵县某村附近经营镀铬厂,分别雇用卢某某、梁某某进行长铁管镀铬工作,直至案发。在生产过程中,三人共同将镀铬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铅、铬的废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非法排放倾倒至院内渗坑。经取样检测,其排放的废水中铅、总铬、六价铬含量均超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河北省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专家出具的《非法排放废水处置情况咨询意见》显示:该镀铬厂排放的废水的处置总费用14000元,专家咨询意见费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有毒物质至渗坑,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周边环境遭受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当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均无异议,主动缴纳土壤修复治理费用和专家咨询费,并在省级报刊赔礼道歉,公益诉讼的主张已按照要求履行完毕,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三人缴纳治理费用14000元,专家咨询费2500元;责令三人在市级或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郭某某等三人未经注册批准即在村里建起了镀铬厂,为了谋取利润,将没有任何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向院内渗坑倾倒,造成土质环境污染。对于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除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以外,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王某某雇佣他人在石家庄市赞皇县某村电镀锌厂,给不特定客户的鸡笼进行电镀锌。王某某趁厂里无人之机,私自通过抽水泵将电镀锌产生的废水排放至院外的核桃园内。经鉴定,送检的两瓶液体中含有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两瓶液体中铬、锌、铅等污染物超出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年4月,公安民警将王某某传唤到案,王某某对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供认不讳。现涉案电镀锌厂所有设备已拆除完毕,使用的废液已全部灌装封存,将由政府有关部门做无害化处理。

  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铬、铅、锌等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综合王某某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含量、造成后果、认罪态度,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铬、锌、铅等污染物排入土地,会使土地受到污染,不利于植物的生长,有毒有害物质被植物吸收后,还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畜健康。土地污染也会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等其他环境问题。偷排生产废水,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对此,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石家庄桥西法院,环境资源责任编辑: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