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开垦了地邻的山坡地,及时道歉并取得谅解后,本以为就此息事宁人。没想到一场暴雨引发了山体滑坡,从山坡地滑下的石块给另一名村民造成了经济损失,进而引发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赵某与贾某、韩某都是青龙满族自治县平方子乡乱石碴村村民,且贾某的土地分别与赵某、韩某的土地相邻。
2021年夏天,韩某误认为贾某的山坡地是自家土地,便在该山坡地上雇佣挖掘机进行挖掘作业、准备垦荒种植,后被贾某发现并制止。韩某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赔礼道歉,获得了贾某谅解。
一段时间后,青龙境内连降大雨,贾某被韩某挖掘机施工过的山坡地附近发生山体滑坡,从山坡上滑下来的泥土石块将赵某的土地冲得沟壑遍布、土层流失严重,土地里种植的栗子树大量死亡,赵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事后,赵某向贾某与韩某索要赔偿。贾某认为发生滑坡的山坡地尽管是自家的,但山坡地之所以发生滑坡是韩某私自挖掘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韩某则称,赵某没有证据表明贾某的山坡地发生滑坡与其挖掘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考虑到也许山体滑坡和自己挖掘山坡地的行为有关,其可以承担一定责任,但最多赔偿1500元。韩某还认为,尽管自己擅自挖掘了贾某的土地,但其挖掘行为在客观上帮助贾某开垦了闲置已久的土地,贾某作为受益者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协商未果,赵某将贾某、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山体滑坡造成的损失共计11万余元。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魏东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山体滑坡的形成原因是决定赵某能否从贾某、韩某处获得赔偿的关键。
鉴于赵某土地遭受山体滑坡损害时,其他农户的土地、树木在周边没有挖掘作业的情况下,同样遭受山体滑坡损害,因此认为赵某土地遭受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天气、地质等客观原因,亦有韩某擅自进行挖掘作业的人为因素。韩某未征得贾某同意,私自在其承包的荒山上进行挖掘作业,不仅侵害了贾某对土地的管理、处分权益,还违背了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政策,因此韩某私自挖掘荒山的行为理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尽管赵某没有提供韩某挖掘作业行为与山体滑坡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但根据庭审调查已知的案件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运用逻辑推理、民事证据高度概然性规则,足以认定韩某挖掘作业行为与山体滑坡发生(加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至于赵某要求贾某赔偿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赵某的土地损失确实是由贾某承包的土地发生山体滑坡直接造成的,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贾某在此次山体滑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故判令对贾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三方作为同村村民,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安排自己的行为,切实维护他人的财产权益,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时应赔偿损失。
结合韩某在本案中的主观过错程度大小及其过错行为在山体滑坡事故中的原因力高低,酌情判定韩某擅自挖掘作业行为在此次山体滑坡诸多原因力中具有三分之一的参与度,故其只应赔偿赵某所遭受损失的三分之一。最后认定赵某遭受的各项损失累计6万元,判决韩某赔偿赵某2万元。三方当事人对判决均予以认可。7月2日,韩某将2万元赔偿款交给了赵某,至此案结事了。(记者 封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