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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情理”于法 止纠纷于诉前——记河北唐山路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董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1-12-31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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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21年12月14日,董艳正在对一起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除了要讲法律,还要讲民情,要讲究情法交融,在和老百姓一起话家长里短中化解矛盾纠纷。”说起调解纠纷的技巧,董艳的话匣子一下子打开了。

  董艳,曾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2016年退休后,成为该院速裁庭特邀调解员。目前,她成功调解案件4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85%以上。

  董艳在法院工作多年,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成为特邀调解员后,她将情、理与法进行有机融合,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将一起起纠纷化解于诉前。

  王某、吴某昔日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后来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吴某借款60万元,但王某未能及时还款,吴某提起诉讼。董艳了解案情后,征得双方同意后开始调解。她一次次拨通王某、吴某的电话,一遍遍组织双方调解,从珍惜兄弟情入手论理说法、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重拾昔日情谊。

  “对我而言这只是一起案件,但对于这对兄弟来说,却可能是影响他们一生的事。”董艳深有感触地说,调解室的案件多是鸡毛蒜皮的案件,但却是老百姓心里最大的事,作为调解员,每化解一个案子,就为当事人解开了心里的一个死结,社会就增加了一份稳定。

  “不管是几十块钱的案子还是上百万、上千万元的案子,每次调解,我们都严格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我都会跟他讲清楚、讲透彻,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仔细核实。”董艳介绍,她开展调解工作,会严格按照法律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前不久,刘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案件可以调解解决,随即委托董艳进行诉前调解。董艳了解得知,双方对责任承担争执不下,因为事发地没有监控录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仅表述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

  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董艳来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还与双方共同还原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双方位置,最终确认了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接着,董艳从调解的高效、便利上找到了突破口,引导双方各退一步,促使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成为特邀调解员的几年里,董艳本着以事实为基础,兼顾法律效果、公序良俗、社会效果的原则,满怀真诚与耐心,默默在她热爱的调解岗位上奉献,无怨无悔。“做调解员就是来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我很庆幸能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只要人民需要我,我就会继续发光发热。”董艳坚定地说。(史风琴 李胜男)

关键词:法官,调解,调解员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