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4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属性,规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全裁定基础上制作单独的禁止令予以公示,既体现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一般特征,又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需要。
《规定》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其中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规定》提出,在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过程中可以申请诉中禁止令。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在提起诉讼前可以申请诉前禁止令。
据介绍,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此基础上,《规定》细化了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的因素:一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二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三是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四是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