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切莫投机 违法行为当属无效
擅买宅基地最终得返还 25年前,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桂林镇桂林村村民周某新想要自建房,于是向歙县土地管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该局批准,同意周某新使用面积0.125亩的土地用于建房,且审批土地中,包含了周某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地名“门前”的水田0.72亩的一部分。 2005年,周某新的同胞兄弟周某胜和媳妇在所审批的土地范围内,建了一间60平方米的猪栏。2015年6月,周某胜夫妇以20.88万元的价格,卖给外村人江某一幢房屋,其中就包括猪栏一间(有土地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周某新提出异议,与周某胜夫妇和江某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后,周某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胜与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猪栏买卖条款无效。 歙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买卖合同无效。江某非桂林镇桂林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与周某胜夫妇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周某新主张该买卖合同中的猪栏买卖条款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这也意味着,擅自买卖的宅基地最终需要返还回归到原始状态。 宣判后,周某胜夫妇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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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