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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切莫投机 违法行为当属无效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7-04-09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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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成立,部分投机者连夜驱车前往“抢房”,当地政府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严管之下,部分投机者为了“抢房”,有的私下与卖方签订违规购房协议,有的则将目光盯上了当地县城的小产权房、宅基地等。殊不知,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合同协议自始无效。

作为一项较为复杂的市场交易行为,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了解、遵守相关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买卖合同,只有如此,才能实现预期目的、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买卖双方都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到房屋买卖方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房产、地产分别转让;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产权主体有问题;侵犯优先购买权;单位违反规定购房;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非法转让。

在本期案例中,有的是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小产权房,有的是经适房未满5年就上市交易,还有的是把宅基地卖给外村人等,诸如此类都是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防范和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国家出台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房产交易政策。任何房屋买卖者都应当遵法守法、依法而行,切莫自作聪明、反受其害。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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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效合同,房产中介,房产交易,投机行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行为,房地产权利人,房屋过户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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