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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雨中过漫水桥被冲走溺亡 家属获赔10余万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2014-11-28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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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雨中骑电动车经过一漫水桥时,被河冲走溺水死亡。随后该男子家属将漫水桥的建设者、管理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担责2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7 423元。

2013年9月23日18时许,天降暴雨,家住日照市开发区某村的47岁男子韩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行经日照市东港区某处漫水桥时,不慎被湍急的河水冲至河中溺水死亡。

经查,该处漫水桥处在两村之间,是两村村委会共同出资修建,平时供行人车辆通行,汛期用于排水泄洪。该漫水桥南北走向,桥两边未设防护桩,亦未设置漫水桥标志及水深断行水位警戒线。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上下班时经常途径涉案路段,对涉案漫水桥的路况是知悉的,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河水暴涨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却心存侥幸,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结合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和造成事故的原因力比例,今年5月,东港区法院酌定由韩某自行担责80%,被告方担责2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7423元。

法官说法

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规定,漫水桥应为无坡平桥,过水路面及衔接漫水桥两端的漫水路面纵坡均≦5%,漫水路的起坡点应在漫水桥两端5-10米以外。漫水桥设计应在满足荷载与交通的要求下,着重考虑过水要求,尽量减少阻水,不设或少设栏杆,考虑到行车及行人安全,可在桥两侧设间距1-5米、高度0.5米左右的防护桩,桩上须标明水深为0.3米断行水位警戒线,同时也要在桥头设漫水桥标志及过车吨位上限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

经现场勘验,涉案漫水桥并未按上述规范要求施工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作为涉案漫水桥建设主体,对涉案漫水桥的建设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郝岩 魏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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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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