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女处长受贿33万1审判10年 行贿人也获刑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投资管理处处长孙晓莉,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职务便利,先后为3家企业谋利并收受欧元、美元、卡地亚手表等财物。 日前,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记者上午获悉,孙晓莉已向二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来自西城检察院的调研数据显示,在行政审批环节的贪腐案中,犯罪嫌疑人超八成是单位“一把手”。 典型案件 掌管土地预审女处长受贿33万 52岁的孙晓莉(女)大学文化,2006年起先后担任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土地计划处调研员、投资管理处调研员。 2010年11月孙被任命为投资管理处处长,主要职责是:参与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相关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其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羁押。 法院一审查明,2008至2011年间,孙晓莉在担任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投资管理处调研员、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让古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地宝联(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河市热电厂三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卡地亚牌手表、欧元、美元、人民币等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第1笔:收卡地亚表及欧元美元 孙晓莉供述,2007年,山东让古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通过山东省发改委某人认识了她,并找她做黄河大桥项目的土地预审延期。 2008年,杨向她表示希望尽快办完土地预审延期,尽快完成项目核准,她答复按照正常程序会加快办理。杨临走时送给她一个小礼品,后她发现是一块卡地亚女士手表。 2009年上半年,因黄河大桥项目没有取得发改委的核准,需要再进行一次土地预审延期,她又通过发改委相关人员,再次给黄河大桥项目办理了一次土地预审延期。 得知孙晓莉要出国,杨某到北京催促预审延期事宜,临走时将一个信封放进她办公桌的抽屉里。后来她数了一下,是1万欧元。 2011年下半年,杨某和孙晓莉电话聊天中得知她要去德国,就来到北京她所居住的小区,将一个信封放在她车的后座上,称对前两次办理土地预审延期表示感谢,她发现是5000美元。 2012年年底,她得知山东省某官员被中纪委调查,因杨某和该人关系较近,她担心受到牵连,便将5000美元和手表还给了杨某。 第2笔:收铁路项目相关企业10万 法院查明,2009年,孙晓莉在担任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投资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职务便利,为中地宝联(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董某给予的10万元。 董某的证言显示,2009年他所在公司受铁道部下属几个项目公司的委托,承担了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闽、赣)段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前期咨询工作。为了能够加快土地预审的进度,他曾开车到孙晓莉所住小区附近,在车上将10万元给了她。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国土资源部批复了这些项目的土地预审,孙晓莉均是这些项目的处室核稿人。 第3笔:批复热电厂建设用地收5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孙晓莉为黑河市热电厂谋取利益,收受该厂副厂长马某给予的5万元。 马某证言显示,他作为黑河市热电厂全资投资的海澜热电厂项目前期负责人到国土部业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由于心情比较急迫,通过大厅业务员找到了孙晓莉的办公室,向孙晓莉表达了希望能够加快审批的意愿。 临走的时候,他拿出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对孙晓莉说是一点小纪念品,便放在她办公桌上离开了。 检方出具证据显示,国土资源部批复了海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预审,孙晓莉是该项目的处室核稿人。 受贿人和行贿人均获刑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晓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晓莉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孙晓莉的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孙晓莉有期徒刑10年。 中地宝联(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某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专家说法 限制审批自由裁量权 据西城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国家每年大量投入的专项资金和补贴款项,由于管理不透明和监督存在漏洞,使得财政资金拨付成为犯罪高发环节。 一些单位为获得行政审批资源,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用本单位的公款向掌握行政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使得行贿犯罪呈现“单位化”趋势。 2012年,西城检察院围绕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某受贿案,依法查办了受贿、介绍贿赂、行贿和单位行贿等多起案件,共立案15件20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才亮认为,行贿犯罪出现“单位化”趋势,说明企业通过送钱完成行政审批已经成为了心照不宣的共识,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道经手人都可能是亚犯罪的参与者,因此从根本上改革行政审批,限制审批自由裁量权才是关键。 “受贿掮客”使作案更隐蔽 检察官陈亮介绍,一些掌握行政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合谋犯罪、利益均沾,或者由其所控制的公司出面从中牵线搭桥,收受贿赂款。 如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某受贿案中,与陈某共同收受贿赂的职业“掮客”就达10人,包括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财政部聘请的企业资质审查专家,陈某的情人、朋友等与之存在私人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等。 这些“受贿掮客”一方面积极寻找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并向企业索要贿赂,另一方面又以业务咨询等为名收受贿赂,再与陈某坐地分赃,从而减少陈某与行贿方直接接触的机会,使权钱交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检察官建议,行政审批环节的公开透明应加强,行政机关应定期召开通报会,将重大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向公众通报,接受公众监督。 |
关键词:受贿,女处长,行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