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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交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作者: 2014-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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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满处罚状告交管局

省会交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市民不满处罚状告交管局省会交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现场。记者 王灿 摄

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王灿) 市民张某因不满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出的罚单,起诉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10月14日,桥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而是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人。

6月10日,张某来到石家庄桥西区交警大队查询自家小客车的违法记录。经查询,在5月26日13时51分许,她驾驶自家小客车在沧县京福线241公里+900米处有违法行为,民警出具了处罚决定书。

回家后,张某产生疑问。其认为,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测速取证设备应科学合理设置,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的位置,应该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否则其记录的资料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使用。《意见》规定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不再进行罚款计分处罚。张某认为交管局对她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应该撤销处罚。于是,张某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7月22日作出石政行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张某8月6日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当日,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金永安按照法院行政诉讼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代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坐上被告席出庭应诉。经过审理,法院合议庭认为,法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原告驾驶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段行驶,时速达83公里/小时,超过规定时速20%而未超过50%,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对相关规定理解有误。此案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永安在庭审后对记者说,通过和当事人平起平坐地摆事实、讲道理,面对面交流,可以从源头上化解执法机关与普通百姓的矛盾,可以发现交管队伍本身存在的执法问题和差距,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干警执法的状况、能力和水平,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桥西区法院副院长王跃斌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之上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解释、回答行政相对人的疑惑和批评,使公众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了解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良好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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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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