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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七年还没开庭 法官该承担责任吗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4-10-21 11: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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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仗义辩是非

  如属过失或故意拖延办案,可申请纪律监督和审判监督

  荣女士咨询:我爱人在某区法院有个一审的案子,如今立案七年了,到现在还没有开过一次庭,最近两三年,我们还与该院法官两次到外地查封被告的财产,但本案主办法官仍以种种理由不开庭。我想了解的是,审理案子有没有一个法定期限,严重超审限后法官要承担什么责任?另外,我还想问问,法官办案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当事人是否应承担?

  法律帮办:《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的情况进行通报。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官法》规定,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因按照荣女士的现有描述,尚不能判断案件未能及时开庭审理的原因,如确属法官过失或故意拖延办案,建议荣女士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此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据此,荣女士也可以向检察院反映,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程序监督。

  关于差旅费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法官办案的差旅费属于公务出差报销范畴,不应由当事人承担。

 

关键词:立案,法官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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