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50万借贷案纠缠16年 3字之差致被告主体认定错误

来源: 福州晚报 作者: 2014-10-09 13:08: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平潭县兴林竹木业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平潭县支行贷款到期后,未还清共计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平潭建行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虽胜诉但无法要回欠款,这起借贷案纠缠了16年。日前,经平潭县检察院介入抗诉,两家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银行要回了欠款。

1995年6月与8月,兴林竹业向平潭建行贷款,两次分别贷款35万元和3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至同年12月。合同到期后,兴林竹业仅偿还了15万元本金和利息,尚有5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及时还清。平潭建行多次催讨无果后,于1998 年 4 月诉至法院。1998年8月24日,平潭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平潭建行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兴林竹业没有履行生效判决。2013年初,平潭县检察院依据申请,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该院审查发现,兴林竹业因未办理年检手续于1997年8月15日被平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法院却于1998年4月28日受理立案。同时,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判定被告主体为“福建省平潭县兴林竹木业有限公司”而非工商部门登记显示的“平潭县兴林竹木业有限公司”,虽然仅有3字之差,但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据此,平潭县检察院向福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被采纳。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平潭法院重审。

日前,平潭法院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收回50余万元款项。至此,这桩持续16年之久的借款合同纠纷终于了结。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陈锦 连翠美

关键词:兴林,平潭县,被告,认定事实,检察院,竹业,抗诉,竹木业,本金,调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