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社会救助立法需要升级版
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这不仅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更体现了社会救助理念的与时俱进。 临时救助制度应当得到常态化发展,而不是仅仅满足于“临时应付”。当前,我国尚有1.2亿贫困人口,其中有4000多万人并未纳入低保,国家层面全面架构临时救助制度,不仅能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起到兜底线、救急难的良好效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释放公共政策对处于贫困阶层人群的善意。今年5月,国家颁布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临时救助的范围、申请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此次国务院决定,临时救助制度将实行地方责任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给予适当补助;除了财政支持外,社会力量也将参与临时救助。 所谓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制度。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也是政府的法定义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社会救助制度确定下来,让社会救助工作有章可循,一定程度解决了以往社会救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同时,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多项便民求助的措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 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已基本完备,但与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由于缺乏一部综合性的《社会救助法》,使得救助制度“碎片化”问题仍显突出。社会救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折射了立法的滞后和欠缺,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保障这张民生保障网的编织进程。有必要立法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把已有的成功做法和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法的纲举目张、提纲挈领的纲领性作用,给“碎片化”的社会救助制度打上法律的补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毕竟只是一部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不及《社会救助法》。当前在社会救助立法中,存在着不同部门的利益分歧,这也是《社会救助法》立法进程受阻的重要原因。希望有关部门从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切勿以部门利益之争耽误立法大计,尽快达成基本共识,形成立法合力,强力推动社会救助立法进程。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刘武俊) |
关键词: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制度,升级版,立法进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缺项 |